在十分正式和重要的场合,使用申请书的场合也越来越多。一般来说,申请书都有统一的规范与一定的格式。怎么判断一篇申请书是否符合标准呢?为此,小编特意呈上“企业减免税申请书范文之四”,可能你会喜欢,欢迎分享。
县地税局:
我公司现有职工13人,92年从地区下放到地方以后,企业一直不景气,逐年亏损,举步维艰,职工基本工资都保不住。每年还要缴纳拾多万元的养老金、失业金。公司目前累计负债逐年增加,己亏损达近百万元,(报表可查)。20xx年公司亏损18万元,负债率达129%。20xx年被评为危困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xx)第588条和《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特申请减免20xx年1-12月房产税,公司房产原值495728.77,应缴纳房产税4164.12元,鉴于公司目前具体情况,无法缴纳,希望局领导给予减免20xx年土地使用税4164.12元。
谢谢
贵州省金沙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20xx年8月20日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伴着社会工作的不断规范,越来越多人认识到了申请书的重要性,申请书有很强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优秀的申请书要怎么写才能写出来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推荐申请书】减免税申请书之四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国税局分局:
临沂市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经核准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号: ,于××年 月 日经核准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号: ,注册资金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经营地址位于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财务负责人 ,电话 ,经营性质 ,经营范围 ,现有职工5人。在 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帐号为 。
我公司 年 月至 月免税销售额 ,减免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第113号文件规定,我公司批发销售的种子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请贵局核查审批备案
临沂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为了让自己的诉求得到满足,申请书对我们的作用就更大了。怎么撰写一份优质合格的申请书?下面将为您全面解析“工商变更申请书”,希望这篇文章能够让您对某个问题有更深刻的思考!
工商变革过程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和委托人的工作许可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公司法》“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应当相应修改。
( 1)名称变更:
< p>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公告(2)经营范围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项目、国家有关部委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
出具具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或国有资产出具的验资证明 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资登记资本需要公告3次;,下面详细介绍减资的具体流程和相关程序增加注册资本。
1.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一)公司减资条件的规定
公司减资,无论剩余资本是否低于法定标准,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落实资本确定原则,保障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必须依法严格控制减资。根据资本不变的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资,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从实际情况来看,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原公司资本过多,正规资本过剩,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公司资金闲置和浪费,既不利于发挥资本效率,也增加了分红负担。
②公司亏损严重,总资本与实际资产差距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证明公司信用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无法获得因公司连续亏损而应得的回报。
(二)公司减资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①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湾。减资后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C。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事项; d。股东出资额及其比例的变化。
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p> ③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未收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p>>
④变更登记
(三)具体减资方式:在实践中,以下两种减资方式可以混合使用。
①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有的出资比例
②在不改变出资比例的前提下,减少各股东的出资额
(4)公司减资登记所需文件
①投资者申请; (原件)
②公司董事会决议; (须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
③股东减资协议(独资即减资决定); (原文)
2.公司增资:
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信用,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增资分为两种情况:A、公司被动增资——公司先注册20%,注册后2年内补足剩余80%的注册资本;一些项目有资金要求。 B、公司积极增资——如果公司实际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公司通过增资扩大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资流程:
①股东将增资后按原出资比例划入股东个人账户 ②公司开通临时验资账户
③将拟增资以投资资金形式从股东个人账户转入公司临时验资账户
④收到相关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⑤增资从公司临时验资账户转入公司基本公司账户
< p> ⑥变更相关文件⑦公告原报(公示电话010-)
< p> (2)增资后的相关变更:需提交以下文件及到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申请: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②公司的决议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
③修改公司章程或新公司章程
④合法合资格资本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高新技术验证机构关于技术成果投资协议估值的意见
⑤公司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原件
(4)住所变更:
住所证明,租房需提交租房协议,以及协议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附产权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
股东会议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聘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证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五、法律法规要求批准的,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变更申请
工程变更申请
变更索赔申请(用于变更request)
变更注册申请
变更姓名申请
受理号:
受理日期:
注册号: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业户名称:(盖章)(签字)
负责人姓名:行业:网址:
咨询电话:96633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__市工商局:
__市工商局: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规定在对应栏序号文件、证件名称内打钩⒈⒉⒊⒋⒌负责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登记书》场地使用证明,即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变更经营地址者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计生证和暂住证(非__市户口人员)等资料复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张(变更合伙人的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谨此确认。
经联系电话:营者:(签字)通讯地址:年月日填写须知: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填写须知:
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书每页注解说明;书每页注解说明;提交的文件、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在“对应”栏中打钩。对应”栏中打钩。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责任人签字:责任人签字:年月日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签字确认:年月日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负责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公章);
2.公司签字的《变更登记附件-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公章);
3.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应注明办理事项、权限及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期限。
4.按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解聘证明和新法定代表人任命证明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大会应当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应当由股东签署。由公司董事签字。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 p>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由公司法人签字)法定代表人)也应提交。7.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董事、监事, 和管理者备案和提交材料规范”,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注:1、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的,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4、5份材料。
3.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登记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均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企业(公司)注册委托书申请书;
p>3.《更名预核准申请书》和《企业更名预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的预核准登记,请参考《如何办理名称预登记》的相关内容);
4.股东大会决议及修改公司章程包括:
①决议;
②公司章程的修改;
③股东(自然人)或董事签字; >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新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证复印件;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租房时);
股东大会决议、修改章程或董事签字;包括:①决议; ②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 ③ 股东(自然人)盖章和签名;
3.企业(公司)登记申请委托书;
4.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步骤
1.申请人向拟迁地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拟迁地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搬迁通知书》。 ”;
2.企业应将《企业搬迁通知书》上交迁移地登记机关;当地登记机关;
3、企业到搬迁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如果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住所和经营范围除外),修改后的章程或修改章程的,应当一式两份提交。
公司提交的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登记申请委托书
3.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任免程序,提交相应的任免文件、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收)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提交的变更注册资本文件:
p>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登记申请委托书
3、股东大会决议及修改公司章程。包括:①决议; ②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 ③ 股东(自然人)或董事签名;
4、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必须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依法办理财产转让手续的相关文件。资产为国有资产的,应提交财政部确认报告。评估资产为非国有资产的,公司应经股东大会确认;
5 . 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上市公司还须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提交三份减资公告(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受理您的减资申请)和股东大会决议,说明清算结果和债务处置方案;
8.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须报经批准,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股东提交的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2.企业(公司)登记授权委托书
3.原股东大会决议;
4、新一届股东大会决议;
6、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7、公司章程的修改;
8. 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财产交割说明书》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权利转让》;部门批准文件;
11、因股东变更导致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p>
12、变更后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的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的一致决议;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后股东为限制领域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的文件外,还应提交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经营范围变更: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授权委托书
3、股东大会决议及修改公司章程包括:
①决议;
②公司章程的修改条款;
③盖章、股东(自然人)签字或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后的新业务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变更营业期间提交的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登记申请委托书
3、股东大会决议及修改公司章程包括:
①决议;
②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签字;
4、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事项申请表
2. 企业(公司)登记申请授权委托书
3.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层表
4.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5. 新任董事、监事和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6. A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册 号:企业名称(盖章)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下事项的变更(改制)登记或备案。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实收资本(金) √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的出资时间 □认缴的`出资方式 √实缴的出资额 □实缴出资时间 □实缴的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投资人(股东、合伙人) □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公司章程 √董事 □经理 □监事 □公司增设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变更
□分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 □隶属关系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 □取消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
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清算组负责人) 签字 :
张____(或周____)
20__年 ____ 月 ____ 日
1、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的,由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营业登记单位变更登记的,由其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一)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二)
注: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栏内填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其委派代表变更的,需在“委派代表”栏内填写。
2、“营业期限(合伙期限)”仅供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填写。 3、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 4、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篇四: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范文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 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注册资本
(万元)
(万元)
实收资本
(万元)
(万元)
公司类型
经 营 范 围
营业期限
股 东
(发起人)
备案事项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工商地址变更申请书是企业在搬迁、扩建或者公司类型发生变化等需要变更工商地址时所提交的申请书。这份申请书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需要注意申请书应包含的内容以及填写格式等方面。
首先,在填写申请书时,我们需要详细地描述变更地址的事由。比如,如果因为公司业务的拓展而需要搬迁到更大的办公场所,我们需要具体说明这些原因,让相关的人员理解我们变更地址的原因,并对我们的申请心怀同情。这样,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也需要以动人且清晰的阐述方式来描绘搬迁的必要性。
第二,我们需要提供详细的公司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公司名称、证照编号、地址、电话、联系人等等。在此之前,确保所有的信息都是最新的并且是准确的。如果这些信息不具体或者不完整,将有可能导致申请延误或者被驳回。
接着,我们需要在申请书中说明搬迁后的新地址。这尤其是在申请迁移到新的城市或者市区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申请人应该知道,搬迁到新的地方会面临许多问题,例如:如何快速适应新的环境和文化,如何与当地政府和商业伙伴建立联系,以及如何保持和原有客户的联系等等。因此,在填写申请书时,应该详细描述新办公地点的情况,包括交通便利性、周边环境、商业氛围等方面,以搭建一个优质而稳定的商业环境。
最后,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和职位,以及再次核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的完整与准确性,并勾选申请书是否需要公告的选项。此前还需先查看当地政府对变更地址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文件的数量要求是否有所不同。
总之,工商地址变更申请书是企业申请变更地址的一份重要文件,需要细心填写、仔细核对信息以确保申请能够得到及时而顺利的批准。申请人需要仔细阅读相关规范以便更好地了解如何填写此项申请书。申请人应该清晰地阐述变更地址的原因,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详尽的公司信息,描述有关新地址的环境,并认真核对所有信息。通过仔细阅读并正确地填写申请书,申请人可以避免许多隐患和疏漏,确保申请能够及时、顺利地得到批复。
工商地址变更申请书,是指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公司经营场所的书面文件。在现代企业中,经营场所的变更常常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因为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增长、业务范围的扩展,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会不断地面临进一步完善自身运营架构的需求。因此,工商地址变更申请书对于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扩大市场份额,打造企业品牌形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现代企业中,经营场所对于企业的经营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经营场所的更换可以促进企业全面优化管理,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这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另一方面,经营地址的更换还可以促进企业更加便捷地开展业务,实现与客户、供应商等商业伙伴进行有效地互动,提高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和快速响应市场的能力。
其次,在现代企业中,经营地址的更换还可以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打造品牌形象。在市场营销战略方面,经营场所是企业品牌形象和文化根基的一个重要体现。通过地址的变更,可以将企业展示给更多的潜在客户,助力企业在更广阔的市场范围内拓展业务。同时,一个具有高质量的经营地址也会增加顾客的信任,提高他们购买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意愿。
对于工商地址变更申请书的编写,下面提供一些实用的技巧:
1.明确变更原因:在书面文件中,明确说明变更地址的原因,要让审批部门看到变更地址的必要性。
2.提供详细信息:变更申请书中要详细陈述变更后的地址,包括邮编、电话、传真等信息,确保以后企业可以在该地址正常开展业务。
3.证明企业合法性:在变更申请书中附带公司的商业注册证明,并提供合法证明材料,证明企业所要搬迁的位置是符合当地工商、税务和环保相关政策的。
4.遵守规定程序:根据各地不同的有关法规规定,遵循并填写相关文件和表格,遵守工商和税务程序,切勿忽视相关程序。
综上所述,工商地址变更申请书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详细描述变更原因、提供详细信息、证明企业合法性并遵守相关程序,企业可以顺利实现经营场所的变更,提高经营效率、扩展市场、打造企业品牌形象,从而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
___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______分局,
本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经营场所,____________号,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_分局,现因经营需要申请升级设立为企业,拟升级企业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53号。现申请升级登记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请予办理。
经营者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文介绍了关于“食品经营申请书”的资讯内容,申请书范文网小编特意为您准备了精心挑选的相关信息,希望您能够查阅。随着我们对生活质量的关注逐渐增强,对申请书的需求也日益增加。申请书是一种专门用于书信形式的文书,和一般通信书信一样,也是表达意愿和表达感情的工具。相信您在阅读过程中,会获得一些有益的知识!
(一)《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方位(周边环境)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施设备);电脑制图
(五)外设仓库的情况(地址、方位图、面积、设施设备、贮存条件);电脑制图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八)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服务咨询电话:*** 地址:高新区方亿科技园4楼
注:
1、请携带所有与食品销售相关人员的健康证原件。
2、所有复印件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3、提交材料时把材料按以上顺序排好。
4、请认真阅读申请书上的敬告要求。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应提交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其复印件(学校、幼儿园等组织需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3、许可证正本、副本;
4、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变更经营场所(含以贮存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管辖地许可机关和仓库所在地许可机关备案并承诺符合食品贮存条件; 备注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门牌号发生变更可现场办结,承诺时限为0个工作日。
2、以上材料应用A4纸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个体工商户由负责人签字。
为统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实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化、信息化,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分别从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现场审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核查意见表、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指导原则。
《细则》着重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二是加强散装食品、特殊食品销售的场所设置、设施设备配置和进货查验管理;三是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准入要求,规定从事网络经营制售食品的,应当制定食品送餐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送餐记录制度。四是规定制售冷食类(仅制售蔬果拼盘或仅简单拆封、摆盘、调制调味冷食类食品除外)、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等应当分别设立食品制售专间;五是规范单位食堂的设置,按食品处理区的面积设立备餐专间、专用操作场所。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局或直属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详见附件1):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对经营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或者委派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局统一负责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具体填写方式见附件2)。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九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五)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县局、直属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局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二条 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四条 市局应当建立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区县局、直属分局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五条 市局应当组织对本市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督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中央厨房,指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的食品经营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给具备相应制售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四)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五)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六)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九)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审核通过后,打印带有核准码版本);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方位图、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操作流程文件;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个人卫生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6.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员(师)或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相关证明资料。(健康证)
其它材料:
1.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在申请时应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3.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4.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网店链接地址,食品销售流程(生产厂家直接发货或本地仓库发货)等材料;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时应当提交与生产商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条 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应提交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其复印件(学校、幼儿园等组织需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3.许可证正本、副本
4、设施设备(无变化或有变化)的情况说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不小于4寸,画面清晰可见)
6.原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主动申请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当提交以下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备注
1、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当场办结;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2、原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限期内申请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为即办件,承诺办结时间为0个工作日。
3、以上材料应用A4纸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个体工商户由负责人签字。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样本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XXX公司/个体经营者
注册地址: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号:XXXXXXXXXXXXX
二、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理由
我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食品经营的企业,本着诚信经营、提供优质食品、保障客户健康的原则,怀着对餐饮行业的热爱和责任心,我们计划开展食品经营,并希望能够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顾客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食品。
三、经营范围及主营项目
我们公司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熟食、包子、面食、糕点、甜品、果汁、茶饮等。我们将优质食材与现代工艺相结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绿色健康的食品产品。我们公司将确保食品从采购到加工、配送到销售全过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证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四、经营场所及设施条件说明
我们公司已经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并且现场已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改建和装修。场所面积达到了XX平方米,环境卫生良好,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我们同时配备了厨房设备、消毒设备、冷冻设备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食品加工的安全和卫生。
五、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为保证食品安全,我们将秉承合规经营的原则,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 供应商选择:我们将选择经过认证的食品供应商,保证食品材料的质量可靠。
2. 食品储存:我们将建立食品储存制度,定期检查食品保质期,并进行定期清点、登记与分类,保证食品新鲜度与安全性。
3. 食品加工:我们将确保加工区域的环境卫生达到相关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并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4. 人员培训:公司将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操作流程,确保食品安全。
5. 食品销售:我们将严格遵循食品法律法规,确保食品标签的真实可靠,同时尽量减少添加剂的使用,提供客户绿色、健康的食品。
六、团队及营销计划
我公司拥有一支具有丰富经验的团队,并凭借其敬业精神、迅速反应能力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必将为客户带来一个安心、舒适的就餐环境。我们将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进行广告宣传,提升品牌知名度,并通过合作、团购等方式扩大市场份额,为客户提供更多健康美味的食品选择。
七、希望获得的支持和帮助
我们希望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相关流程和指导。同时,我们愿意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要求。我们立志为顾客提供优质的食品产品,为餐饮行业树立行业标杆,奉献给顾客更健康的生活方式。
八、其他补充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4. 申请人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的聘任证明;
5. 原材料供应商认证或质量保证协议;
6. 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是XXX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样本,谢谢!
文章来源:http://m.swy7.com/a/5204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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