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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范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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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区xx路xxx号。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xx劳人仲裁字[xxxx]第xxx号仲裁裁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xx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xxxxxx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xxxx元人民币。以上共计xxxxxx元人民币。

2、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一案,xxxx年xx月xx日x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xx劳人仲裁字[xxxx]第xxx号裁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xx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xxxxx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xxxx元人民币。以上共计xxxxx元人民币。现在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上述申请。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同时也不给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以至申请人至今社保无法续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唐山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20xx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20xx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20xx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xx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xx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x年x月x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三)

刘晓双与深圳市天一科技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案号:(2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号

尊敬的审判长: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就本案的几个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天一科技公司没有与刘晓双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问题

深劳人仲案【20】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刘晓双要求天一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刘晓双从20xx年5月份入职天一科技公司至20xx年11月30日被天一科技公司违法辞退,虽然刘晓双也曾多次主张公司依法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天一科技公司一直没有与刘晓双签订劳动合同。

1、深劳人仲案【20】号仲裁裁决书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应为11个月,即从20xx年2月1日计算至20xx年12月31日,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法律的断章取义,错误理解。按照这种理解,用人单位第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以致第N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持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按照这种荒唐的逻辑推理,则是杀一个人是死罪,连续杀多个人,则是无罪。可见此种理解的荒谬,简直是鼓励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怎么可能是这样的呢?否则,我国法律扶弱扬善,公平正义的伟大精神又何在呢?

2、本案天一科技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为从20xx年2月1日计算至20xx年11月30日,共计46个月,从20xx年2月1日计算至20xx年12月31日这段依法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这段,依法同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条例》第七条除规定了“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仍然规定了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即“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普通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之约定比较特殊,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普通劳动关系一样仍然需要明确,用人单位依法不“立即”补订,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然不明确并且无法维护。

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书面劳动合同补签之前,均应当适用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换言之,适用双倍工资赔偿后,如果还不足以促使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的权益也是一直处于持续被侵权状态,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还应持续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止。

所以本案天一科技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为从20xx年2月1日计算至20xx年11月30日,共计46个月。

3、本案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二条条明确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法律明确的规定了是“工资”,那么就说明法律把双倍工资定义成为劳动报酬,就像深圳不低于1500元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原工资70%的待岗工资、周末加班需要支付200%的工资报酬的加班工资一样的劳动报酬。

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同样也是法律对这种普遍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一种干涉,因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导致劳动者主张权利时,没有依据。无法证明自己当初来公司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劳动岗位,福利报酬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出现一些劳动争议时,许多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是其单位的员工。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了维护处于弱势的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此进行一些强制性的规定。

既然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双倍工资既然是劳动报酬,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所以本案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刘晓双要求天一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是错误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被告没有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还是违法裁判,此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刘晓双的合法权益。

二、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刘晓双的要求天一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刘晓双是被天一科技公司口头辞退的,否则天一科技公司会有要求刘晓双回公司上班,以及他们旷工多少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的意思表示,但是天一科技公司并没有上述意思表示。并且天一科技公司拒发刘晓双提供正常劳动的11月份的工资也可以证明,刘晓双是被辞退的。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天一科技公司主张刘晓双是自动离职,因此天一科技公司对该问题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天一科技公司却不能举出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刘晓双是自动离职的,因此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因此,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刘晓双的要求天一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天一科技公司支付刘晓双20xx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8958.9元,25%的经济补偿金2239.73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刘晓双被天一科技公司非法辞退前月工资人民币12000元,天一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供的证据20xx年10月份的工资单可以证明。请法庭明察,予以纠正。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名职工,推荐以下_____名职工为申请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2份

2、《证据清单》一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姓名)XXX

性别:XXX民族:XXX出生:XXX

原籍:XXX

现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委托代理人:(姓名)XXX

性别:XXX民族:XXX出生:XXX

原籍:XXX

工作单位:XXX职务:XXX

现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职务: XXX

住所:XXX

仲裁请求:

XXX未按国家和XXX的有关法律法规缴纳XXX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侵犯了XXX的社会保险权益。现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XXX补缴XXX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聘用期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XXX缴纳因未办理XXX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产生的XXX和XXX应缴的滞纳金,罚款等一切费用。

3、XXX在XXX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聘用工资,课时费,奖金。要求XXX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计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应包括聘用工资、课时费、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聘用有关的其他所得。

事实和理由:

XXX与XXX20xx年9月签订了XXX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xx年8月XXX申请解除聘用合同,自20xx年9月1日起解聘。XXX从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聘用期间XXX未履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XXX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六条规定 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规定的交费比例给乙方缴纳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乙方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1、XXX

2、XXX

3、XXX

4、XXX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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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分享十三篇)


为您提供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一些必要信息我们有准备。随着时代的发展,申请书已经离不开人们的日常了。申请书的表格是在上下级之间比较正式的场合使用。来这里一同欣赏这篇文章!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1】

申请人: 姓名:曾付才性别:男年龄:54工作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市分行常德支行,军转干部、中共正式党员、部队职务:副营职,工商银行职务:工会副主席,家庭住址:武陵大道南段工行宿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无

被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法定代理人:姓名:匡一先,性别:男,职务:中国工商银行服务有限公司行长。

请求事项:

1、纠正、诱导强迫下岗内养,还我公职和劳动权利;

2、要求享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常德支行现在同档职工工资(副科级)及各项福利补贴;

3、要求从2001年10月份起补发同档工资(副科级)差额及各项福利、补贴差额;

4、给予适当的政治、精神安慰补偿。

事情经过:我是由部队营职干部,经军地两级被安排到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市分行常德支行工作的转业干部,在该行我已工作

了12年以上,曾先后担任过支行保卫科长、工会副主席等领导职务,都先后获得过县级支行、市分行等级别的金融先进工作者等光荣称号,为工商银行的建设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该行在2001年以减人增效,职工新陈代新,提高素质结构为由,一方面下发了职工内养文件,文件规定:男工龄满30年,女工龄满25年实行内养后,工资、福利、加级跟在职员工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在我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免去了我的中层骨干职务,迫使我违背自己的意愿,被迫申请内养,即使当时不内养,以后也会被一刀切掉。在内养期间,只发较低的生活费,极大地降低了我的生活标准,加上物价飞速上涨,迫使我不得不到外面打工来养家糊口,给我的家庭造成了生活困难,也给我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而现在在职员工的工资是我们内养人员工资 的好几倍,与领导相比,那差别就更大了,回想当时内养时的情况,自己总觉得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心里很不平静。因此,我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强迫、诱导我们下岗内养,只发生活费的这种做法。

第一,严重违反了党和国家安臵军转干部的政策和规定,严重违反了国家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六部委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

第二,严重违反了《宪法》第二章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三,严重地违反了《劳动法》第三章第一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的规定。

第四,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违反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2002年至2005年起下发的“员工办理内退须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行批准,方可办理内养手续”的文件规定。为此,我不得不向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走依法维权的道路,希望能还我们这些曾在部队立过功,受过奖,为国家和军队建设做出贡献的转业军官一个公道,享受同等级别档次(副科级)职工工资和福利补贴生活待遇,并得到适当政治精神补偿。

此致

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

2008年5月21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__,男,汉族,_____年7月18日生,原系乌鲁木齐市_____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龙庭·_____,电话:_____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_____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39号,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乌鲁木齐市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10000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5000元,

3、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4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___年6月正式到被申请人李_____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七十余辆车。

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100万元,实际回收70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达到10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被申请人李_____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3】

申请人:井,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4日,身份证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乡史圩村,现居住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高地大街东溪大街701,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目前工作单位:广州快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业: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

被申请人:广州快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快批公司),私营,合同地址 : 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学大道99号科汇金谷4街3号5楼,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琶洲商业广场11栋13层,法定代表人:唐陈龙,人事经理电话:020-89236711。

申请事项

一、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按一个月工资计算15000元。

二、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个月工资30000元。

三、要求被申请人补偿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申请人离职待通知费按一个月工资计算15000元。

四、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结清申请人7月1号到7月18号的工资7500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电脑补贴75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接日工资记作一天 681元。被申请人在7月15号当天直接删除申请人考勤账号,导致申请人无法完成当天的考勤,要求被申请人补齐考勤记录,以无缺勤计入当月工资。

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至今的周末加班工资13473.84元。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考勤记录,根据考勤记录计算每个自然周周一至周五的加班费用,因为公司规定每天晚上8点半以后打卡才算做加班计时。

六、要求被申请人足额缴纳申请人社保和公积金。

七、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不得恶意评语。

八、被申请人因私自变更合同内容而没有重新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变更协议,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6年1月至今的6个半自然月的双倍工资,以基础工资15000元计算。

申请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原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乡史圩村井庄,偏远农村,于2013年本科毕业,毕业之后即到广州从事互联网开发工作。期间一直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于2015年12月28日入职快批公司,任高级软件工程师一职,主要负责快批公司互联网项目重新架构方面的工作。任职期间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技术上为公司研发新架构,帮助培养初级工程师,解决技术团队里的各种难题。因为公司项目紧张,经常在出租屋加班到凌晨一点以后,一度因熬夜加班过多导致肾虚需要自购几疗程的腰痛丸解决病痛。项目基础架构于2016年 3月份基本完成,后续2个月不断完善,于6月中全部完成,并且完成规范化文档以及架构文档、数据存储架构、服务器配置、接口文档等等各文档编写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2016年6月29日晚21时左右,部门经理廖国新以没有及时提交代码为由与申请人发生争执。次日申请人将代码打包发送给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未给予任何说明直接删除申请人所有的操作权限。部门经理多次强调认定是申请人刻意隐藏代码,示意申请人离职,并且在后续的近三周内不再布置任何作业。(申请人与部门经理此前有多次争执)。

申请人在近三周的无作业过程中,被人事部刘文静多次约谈,以处境尴尬和无事可做为由示意申请人主动离职。部门经理在谈话中说,公司老板人脉和资源都很广泛,愿意花费更大的代价来处理好这件事,最好不要去申请劳动仲裁,即使申请了没有半年一年不会有结果,即使你胜诉了,也最多补偿一个月工资,这样浪费的只是大家的时间。申请人在刘文静的多次劝说引导以及言语胁迫下签订了一份不自愿的离职申请,当申请人意识到事实真相时,表示拒绝。刘文静以已经签字为由要求申请人直接离职。申请人与公司协商赔偿,公司拒绝。申请人在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公司邮箱账号、工资条发放账号、考勤打卡账号被全部删除。申请人认为,这份离职申请不是出于自身自愿的行为,并且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因此是无效的。在劳动合同上,公司也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公司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间,合同上写明双休,未经申请人同意,私自将工作时间调整为大小周且没有任何变更协议书,严重藐视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一小则。在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加班,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延长劳动时间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一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但是快批公司并未支付过任何加班工资,也未作任何说明,直接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公司忽视劳动法,私自规定加班时间计算方法,规定自然周周一至周五,每晚8点30分以后打卡才算做加班,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实际月薪15000元,合同标注工资为2000元,公积金社保以最低额度缴纳,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第35条、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4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0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7条、第17条、18条、20条)、《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3条、18条。

计算公式:申请事项第四条,7月份上班考勤至15号,享有公司考勤制度规定的双休制,以月工资15000基数、月考勤22天计算,截止15号工资 15000除以22乘以11等于7500元。申请事项第五条,从2016年1月份开始公司在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工作时间调整为大小周,以每个月多增加2个周六即2自然天计算,6个自然月共计12天,加上已经存在的7小时未补偿加班,共计 103小时。以基础工资15000计算,合计加班费为 15000元除以21.5天除以8小时乘以103小时等于8982.56元。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一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因此最终加班工资计算结果为 8982.56乘以1.5等于13473.84元。

合同,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应协商取得双方自愿。但未协商一致,快批公司通过此种方式解除合同,是违背《劳动法》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被引导离职,不是自愿行为。中国目前正在努力建设法制国家,法制社会的建设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参与,有法、知法、守法、敬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是国家的尊严,只有维护好国家的尊严才能建设好和谐社会。此种情况的出现,不利于广州的经济建设、法制建设与人文建设,是我等外来务工人员最不希望遇到的。

申请人家有老父老母,生活孤苦需要照顾,近期又遇百年大雨更是雪上加霜难以为继,申请人自己住在城中村,月月房租水电吃穿住行,生活艰苦,为此,特书面申请,并以和谐稳定为重,又盼以人为本,敬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甚谢。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6年7月18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4】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曾付才性别:男年龄:54工作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市分行常德支行,军转干部、中共正式党员、部队职务:副营职,工商银行职务:工会副主席,家庭住址:武陵大道南段工行宿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无

被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法定代理人:姓名:匡一先,性别:男,职务:中国工商银行服务有限公司行长。

请求事项:

1、纠正、诱导强迫下岗内养,还我公职和劳动权利;

2、要求享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常德支行现在同档职工工资(副科级)及各项福利补贴;

3、要求从2001年10月份起补发同档工资(副科级)差额及各项福利、补贴差额;

4、给予适当的政治、精神安慰补偿。

事情经过:我是由部队营职干部,经军地两级被安排到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市分行常德支行工作的转业干部,在该行我已工作

了12年以上,曾先后担任过支行保卫科长、工会副主席等领导职务,都先后获得过县级支行、市分行等级别的金融先进工作者等光荣称号,为工商银行的建设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该行在2001年以减人增效,职工新陈代新,提高素质结构为由,一方面下发了职工内养文件,文件规定:男工龄满30年,女工龄满25年实行内养后,工资、福利、加级跟在职员工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在我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免去了我的中层骨干职务,迫使我违背自己的意愿,被迫申请内养,即使当时不内养,以后也会被一刀切掉。在内养期间,只发较低的生活费,极大地降低了我的生活标准,加上物价飞速上涨,迫使我不得不到外面打工来养家糊口,给我的家庭造成了生活困难,也给我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而现在在职员工的工资是我们内养人员工资 的好几倍,与领导相比,那差别就更大了,回想当时内养时的情况,自己总觉得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心里很不平静。因此,我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强迫、诱导我们下岗内养,只发生活费的这种做法。

第一,严重违反了党和国家安臵军转干部的政策和规定,严重违反了国家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六部委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

第二,严重违反了《宪法》第二章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三,严重地违反了《劳动法》第三章第一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的规定。

第四,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违反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2002年至2005年起下发的“员工办理内退须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行批准,方可办理内养手续”的文件规定。为此,我不得不向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走依法维权的道路,希望能还我们这些曾在部队立过功,受过奖,为国家和军队建设做出贡献的转业军官一个公道,享受同等级别档次(副科级)职工工资和福利补贴生活待遇,并得到适当政治精神补偿。

此致

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

2008年5月21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5】

申请人:张三,男,生于xxx年10月6日,系xx市XX公司职工,住xx市襄城区XX路XX号,电话:

被申请人:xx市XX公司(要求写全称,不可错一字)。

法定代表人:XXX,系被申请人董事长(厂长,经理等)。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的工资xxxx元。

事实和理由:

我从xxx5年3月到商场上班,公司没给我们任何福利。直到12月才重新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从开始办理社会保险。可直到现在都没有办理,我只好交了辞呈,理由是未依法办理社保,可是人事部不接受辞呈说我的理由不对。我只好告诉他们我8月1号就不去上班。事实上他们也作好了工作安排。我不知我现在怎样做了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6】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现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一、XXXX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XXXXXX;

……等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

此致

XXX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7】

申诉人xx对20xx年12月xx日向xxx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现提出撤诉请求。

撤诉理由:

申诉人:

20xx年12月xx日

注:

2 、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须填写此文书。

三、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将其撤诉成立或不成立,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8】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

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经济补偿金5100元。

2、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年社会保险金。

3、请求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____________年2月被十堰劳务公司派遣到车身厂工作,_____________年5月25日用工单位以"效益不好、40岁以上人员全部辞退"为由、将申请人违法辞退。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

实用范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五篇


申请书包含的种类很多涉及的使用范围也很广泛。在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中,人们经常会遇到申请书的撰写,大家所用的申请书内容多种多样,如何写好一篇规范的申请书可是一大难题。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实用范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五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唐山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20xx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20xx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20xx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xx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xx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x年x月x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杨X,男,汉族,XXX年X月X日生,住合肥市庐阳区XX路19号。

被申请人:合肥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XX开发区xx工业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电话:XXXXXXXX。 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00元/月*10.5个月)×2倍=262500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度第一、二季度奖金2万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2500÷21.75)元/天×(5天/年×3年)天×3倍=25862元;

四、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保转移、失业等手续。 事实和理由:

申请20xx年X月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xx年X月调入公司销售管理部任经理助理职务,20xx年X月任商务主管工作,20xx年7月之后任营销部副经理职务。申请人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加年终奖。20xx年度的申请人的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四季度奖金为4万元,年终奖为5万元,平均每月工资 为12500元。20xx年X月申请人因事向被申请人请假,获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请假期间

申请人仍严格按照被申请人公司的要求进行审核业务报表等工作。20xx年1月1日带薪年休假制度施实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20xx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莫名在合肥晚报上刊登了一个《公告》以申请人请假期间未来公司上班为由解除了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很是不解多次找被申请人理论,被申请人对此未作解释。另被申请人扣发了申请人20xx年第1、2季度的奖金2万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第一、二季度的奖金。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恳求裁如所请为感!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X 月X 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三)

申诉人:×××,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号。

第一被诉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诉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

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1974.45元;

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6、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xx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3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xx年3月和20xx年3月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xx年3月19日到期。20xx年12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20xx年3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风险提示:

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同时要注意的是留下劳动者自己的联系方式,方便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通知双方。被申请人: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当劳务派遣劳动者申请仲裁时,请注意被申请人应是两个主体,一是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二是用工单位,即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法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仲裁请求:风险提示:

也就是你想主张的事项。比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仲裁请求要写明所要求的事项和具体数额。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双倍工资计_____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_______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________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头约定试用期为______个月,工资为_______元;第_______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______元。直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现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________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资计元(其中____月_____元、____月_____元、____月_____元、____月_____元);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________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元。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20%共计__________元此致____________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申请书副本_____份,有关证据材料_____份。注:

1、请针对请求事项填写案件事实,与请求事项无关的案件事实不必填写。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

3、相关事实与法律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的纸续加中页。

4、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五)

刘晓双与深圳市天一科技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案号:(2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号

尊敬的审判长: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就本案的几个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天一科技公司没有与刘晓双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问题

深劳人仲案【20】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刘晓双要求天一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刘晓双从20xx年5月份入职天一科技公司至20xx年11月30日被天一科技公司违法辞退,虽然刘晓双也曾多次主张公司依法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天一科技公司一直没有与刘晓双签订劳动合同。

1、深劳人仲案【20】号仲裁裁决书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应为11个月,即从20xx年2月1日计算至20xx年12月31日,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法律的断章取义,错误理解。按照这种理解,用人单位第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以致第N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持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按照这种荒唐的逻辑推理,则是杀一个人是死罪,连续杀多个人,则是无罪。可见此种理解的荒谬,简直是鼓励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怎么可能是这样的呢?否则,我国法律扶弱扬善,公平正义的伟大精神又何在呢?

2、本案天一科技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为从20xx年2月1日计算至20xx年11月30日,共计46个月,从20xx年2月1日计算至20xx年12月31日这段依法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这段,依法同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条例》第七条除规定了“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仍然规定了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即“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普通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之约定比较特殊,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普通劳动关系一样仍然需要明确,用人单位依法不“立即”补订,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然不明确并且无法维护。

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书面劳动合同补签之前,均应当适用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换言之,适用双倍工资赔偿后,如果还不足以促使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的权益也是一直处于持续被侵权状态,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还应持续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止。

所以本案天一科技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为从20xx年2月1日计算至20xx年11月30日,共计46个月。

3、本案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二条条明确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法律明确的规定了是“工资”,那么就说明法律把双倍工资定义成为劳动报酬,就像深圳不低于1500元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原工资70%的待岗工资、周末加班需要支付200%的工资报酬的加班工资一样的劳动报酬。

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同样也是法律对这种普遍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一种干涉,因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导致劳动者主张权利时,没有依据。无法证明自己当初来公司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劳动岗位,福利报酬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出现一些劳动争议时,许多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是其单位的员工。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了维护处于弱势的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此进行一些强制性的规定。

既然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双倍工资既然是劳动报酬,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所以本案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刘晓双要求天一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是错误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被告没有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还是违法裁判,此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刘晓双的合法权益。

二、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刘晓双的要求天一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刘晓双是被天一科技公司口头辞退的,否则天一科技公司会有要求刘晓双回公司上班,以及他们旷工多少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的意思表示,但是天一科技公司并没有上述意思表示。并且天一科技公司拒发刘晓双提供正常劳动的11月份的工资也可以证明,刘晓双是被辞退的。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天一科技公司主张刘晓双是自动离职,因此天一科技公司对该问题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天一科技公司却不能举出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刘晓双是自动离职的,因此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因此,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刘晓双的要求天一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天一科技公司支付刘晓双20xx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8958.9元,25%的经济补偿金2239.73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刘晓双被天一科技公司非法辞退前月工资人民币12000元,天一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供的证据20xx年10月份的工资单可以证明。请法庭明察,予以纠正。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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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性别:男。年龄:26。工作单位:x药业集团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电话: xxxx。邮编:1xxxxxxx0

被申请人:xx药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性别:男。年龄:26。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tt区tt路。电话:xxx xxx。邮编:1xxxxxxx1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62.1元;

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工资(5899.83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7374.7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27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xx3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xxx3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xxx3年11月22日由tt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xxx3年12月29日经tt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4962.1元(见医疗保险手册及有关的医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xxx3年3月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64.42元(税后)、xxx3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335.41元,合计5899.83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907,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977元.由于被申诉人未给申请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申诉人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据《xx市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因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申请人在xxx3年8月6日住院治疗治疗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见邻居肖某的书面证实).其中,从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方面均需要护理);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动方面需要护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北京市xxx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045元/12个月=xxx3.75元.因此,被申请人须向申诉人支付护理费1400元.

申请人治疗工伤期间共花费交通费2272元(见相关车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tt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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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xx市xx大厦,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xx,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女,xx岁,系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讼人:xxx,男,岁,xx市xx大厦职工,住xx市xx区xx街xx号。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人被诉人赔偿培训费3000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实事及理由:

申诉人系经营酒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0xx年3月,被诉人通过公开招考进入大厦工作,并接受了上岗前的培训。20xx年5月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7月被诉人借口向申诉人提出辞职,并在未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突然离开工作岗位,“跳槽”到xx大酒店,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尔后,申诉人多次向被诉人发出通知,催促被诉人返回工作岗位,但被诉人始终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申诉人和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真实愿意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规定:“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被诉人在未履行上述手续的情况下便擅自离大厦,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还规定:“若甲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仲裁机构认定后应立即纠正,继续履行合同,并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乙方违反规定,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者,必须向甲方赔偿培训费3000元。”因此,被诉人应当承担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鉴于被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被诉人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影响了申诉人管理业务,给申诉人的经营管理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由于双方和解无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之规定,特请仲裁机构查明情况,依法予以公正裁决。

证据及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被诉人的违约行为有以下证据加以证明:

1.被诉人于申诉人于20xx年5月签订的劳动合同,说明被诉人与申诉人之间所确立的劳动关系。

2.证人王xx,男,xx酒店工作人员,住xx市xx区xx新村61号302室,他可证明被诉人与xx大酒店已确立劳动关系的事实。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市xx大厦(公章)

法定代表人:xxx(盖章) 委托代理人:xxx(盖章)

20xx年x月x日

附:1.劳动合同1份;

2.证人证言1份;

3.本身申诉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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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唐山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20xx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20xx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20xx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xx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xx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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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请求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等)。

反请求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仲裁反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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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邹xxx,女,198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户籍地址: 广东省**市**镇*村XX村35号。联系电话:1392945xxx.

被申请人:东莞嘉xxx模杯厂;公司地址:东莞市道窖镇大岭丫村中心路旁。

法定代表人:张xxx。联系电话: xxx。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份的工资2160.4元(固定工资20xx元+计件工资160.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25%),共计27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2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从20xx年12月18日到20xx年3月31日,共3个月零13天)。

上述3项请求金额总计13020.4元。

事实经过:

20xx年11月1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跟单”一职,入职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的工资底薪为20xx元,另加计件提成;被申请人每月30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在20xx年3月25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要求申请人写辞职书,申请人不愿意,说除非是本人意愿,别人是无权叫本人写辞职书的,后来被申请人出动各级负责人劝说申请人写辞职书,都无果,被申请人便在3月30号发出《辞退书》,强行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但以财务出差为由,说迟几天会转账2月份和3月份工资到申请人银行户头。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只支付了2月份的工资给申请人,故意拖欠申请人3月份的工资,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都无果,20xx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道窖镇劳动局调解,调解不成。 申请人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160元。

申请人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在提供了劳动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劳动,在辞退申请人后却不及时支付申请人应得的劳动报酬,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除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2160元外,还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加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25%)。

2,被申请人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强行辞退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等规定,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为4320元(计算方法:月平均工资2160元×1个月×2倍)。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却不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自20xx年12月18日至20xx年 3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的差额6480元(计算方法:2160元×3个月)。

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态度强硬,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引发了本次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了捍卫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向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请贵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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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性别:男。年龄:26。工作单位:x药业集团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电话: xxxx。邮编:1xxxxxxx0

被申请人:xx药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性别:男。年龄:26。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tt区tt路。电话:xxx xxx。邮编:1xxxxxxx1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62.1元;

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工资(5899.83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7374.7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27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xx3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xxx3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xxx3年11月22日由tt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xxx3年12月29日经tt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4962.1元(见医疗保险手册及有关的医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xxx3年3月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64.42元(税后)、xxx3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335.41元,合计5899.83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907,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977元.由于被申诉人未给申请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申诉人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据《xx市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因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申请人在xxx3年8月6日住院治疗治疗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见邻居肖某的书面证实).其中,从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方面均需要护理);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动方面需要护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北京市xxx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045元/12个月=xxx3.75元.因此,被申请人须向申诉人支付护理费1400元.

申请人治疗工伤期间共花费交通费2272元(见相关车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tt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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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xx市xx大厦,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xx,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女,xx岁,系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讼人:xxx,男,岁,xx市xx大厦职工,住xx市xx区xx街xx号。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人被诉人赔偿培训费3000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实事及理由:

申诉人系经营酒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0xx年3月,被诉人通过公开招考进入大厦工作,并接受了上岗前的培训。20xx年5月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7月被诉人借口向申诉人提出辞职,并在未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突然离开工作岗位,“跳槽”到xx大酒店,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尔后,申诉人多次向被诉人发出通知,催促被诉人返回工作岗位,但被诉人始终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申诉人和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真实愿意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规定:“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被诉人在未履行上述手续的情况下便擅自离大厦,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还规定:“若甲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仲裁机构认定后应立即纠正,继续履行合同,并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乙方违反规定,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者,必须向甲方赔偿培训费3000元。”因此,被诉人应当承担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鉴于被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被诉人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影响了申诉人管理业务,给申诉人的经营管理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由于双方和解无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之规定,特请仲裁机构查明情况,依法予以公正裁决。

证据及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被诉人的违约行为有以下证据加以证明:

1.被诉人于申诉人于20xx年5月签订的劳动合同,说明被诉人与申诉人之间所确立的劳动关系。

2.证人王xx,男,xx酒店工作人员,住xx市xx区xx新村61号302室,他可证明被诉人与xx大酒店已确立劳动关系的事实。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市xx大厦(公章)

法定代表人:xxx(盖章) 委托代理人:xxx(盖章)

20xx年x月x日

附:1.劳动合同1份;

2.证人证言1份;

3.本身申诉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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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唐山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20xx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20xx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20xx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xx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xx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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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请求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等)。

反请求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仲裁反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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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邹xxx,女,198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户籍地址: 广东省**市**镇*村XX村35号。联系电话:1392945xxx.

被申请人:东莞嘉xxx模杯厂;公司地址:东莞市道窖镇大岭丫村中心路旁。

法定代表人:张xxx。联系电话: xxx。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份的工资2160.4元(固定工资20xx元+计件工资160.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25%),共计27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2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从20xx年12月18日到20xx年3月31日,共3个月零13天)。

上述3项请求金额总计13020.4元。

事实经过:

20xx年11月1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跟单”一职,入职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的工资底薪为20xx元,另加计件提成;被申请人每月30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在20xx年3月25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要求申请人写辞职书,申请人不愿意,说除非是本人意愿,别人是无权叫本人写辞职书的,后来被申请人出动各级负责人劝说申请人写辞职书,都无果,被申请人便在3月30号发出《辞退书》,强行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但以财务出差为由,说迟几天会转账2月份和3月份工资到申请人银行户头。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只支付了2月份的工资给申请人,故意拖欠申请人3月份的工资,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都无果,20xx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道窖镇劳动局调解,调解不成。 申请人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160元。

申请人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在提供了劳动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劳动,在辞退申请人后却不及时支付申请人应得的劳动报酬,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除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2160元外,还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加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25%)。

2,被申请人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强行辞退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等规定,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为4320元(计算方法:月平均工资2160元×1个月×2倍)。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却不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自20xx年12月18日至20xx年 3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的差额6480元(计算方法:2160元×3个月)。

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态度强硬,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引发了本次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了捍卫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向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请贵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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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性别:男。年龄:26。工作单位:x药业集团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电话: xxxx。邮编:1xxxxxxx0

被申请人:xx药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性别:男。年龄:26。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tt区tt路。电话:xxx xxx。邮编:1xxxxxxx1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62.1元;

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工资(5899.83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7374.7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27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xx3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xxx3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xxx3年11月22日由tt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xxx3年12月29日经tt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4962.1元(见医疗保险手册及有关的医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xxx3年3月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64.42元(税后)、xxx3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335.41元,合计5899.83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907,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977元.由于被申诉人未给申请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申诉人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据《xx市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因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申请人在xxx3年8月6日住院治疗治疗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见邻居肖某的书面证实).其中,从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方面均需要护理);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动方面需要护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北京市xxx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045元/12个月=xxx3.75元.因此,被申请人须向申诉人支付护理费1400元.

申请人治疗工伤期间共花费交通费2272元(见相关车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tt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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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xx市xx大厦,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xx,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女,xx岁,系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讼人:xxx,男,岁,xx市xx大厦职工,住xx市xx区xx街xx号。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人被诉人赔偿培训费3000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实事及理由:

申诉人系经营酒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0xx年3月,被诉人通过公开招考进入大厦工作,并接受了上岗前的培训。20xx年5月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7月被诉人借口向申诉人提出辞职,并在未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突然离开工作岗位,“跳槽”到xx大酒店,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尔后,申诉人多次向被诉人发出通知,催促被诉人返回工作岗位,但被诉人始终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申诉人和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真实愿意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规定:“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被诉人在未履行上述手续的情况下便擅自离大厦,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还规定:“若甲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仲裁机构认定后应立即纠正,继续履行合同,并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乙方违反规定,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者,必须向甲方赔偿培训费3000元。”因此,被诉人应当承担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鉴于被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被诉人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影响了申诉人管理业务,给申诉人的经营管理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由于双方和解无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之规定,特请仲裁机构查明情况,依法予以公正裁决。

证据及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被诉人的违约行为有以下证据加以证明:

1.被诉人于申诉人于20xx年5月签订的劳动合同,说明被诉人与申诉人之间所确立的劳动关系。

2.证人王xx,男,xx酒店工作人员,住xx市xx区xx新村61号302室,他可证明被诉人与xx大酒店已确立劳动关系的事实。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市xx大厦(公章)

法定代表人:xxx(盖章) 委托代理人:xxx(盖章)

20xx年x月x日

附:1.劳动合同1份;

2.证人证言1份;

3.本身申诉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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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唐山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20xx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20xx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20xx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xx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xx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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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请求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等)。

反请求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仲裁反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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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邹xxx,女,198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户籍地址: 广东省**市**镇*村XX村35号。联系电话:1392945xxx.

被申请人:东莞嘉xxx模杯厂;公司地址:东莞市道窖镇大岭丫村中心路旁。

法定代表人:张xxx。联系电话: xxx。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份的工资2160.4元(固定工资20xx元+计件工资160.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25%),共计27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2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从20xx年12月18日到20xx年3月31日,共3个月零13天)。

上述3项请求金额总计13020.4元。

事实经过:

20xx年11月1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跟单”一职,入职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的工资底薪为20xx元,另加计件提成;被申请人每月30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在20xx年3月25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要求申请人写辞职书,申请人不愿意,说除非是本人意愿,别人是无权叫本人写辞职书的,后来被申请人出动各级负责人劝说申请人写辞职书,都无果,被申请人便在3月30号发出《辞退书》,强行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但以财务出差为由,说迟几天会转账2月份和3月份工资到申请人银行户头。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只支付了2月份的工资给申请人,故意拖欠申请人3月份的工资,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都无果,20xx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道窖镇劳动局调解,调解不成。 申请人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160元。

申请人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在提供了劳动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劳动,在辞退申请人后却不及时支付申请人应得的劳动报酬,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除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2160元外,还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加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25%)。

2,被申请人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强行辞退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等规定,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为4320元(计算方法:月平均工资2160元×1个月×2倍)。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却不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自20xx年12月18日至20xx年 3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的差额6480元(计算方法:2160元×3个月)。

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态度强硬,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引发了本次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了捍卫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向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请贵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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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性别:男。年龄:26。工作单位:x药业集团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电话: xxxx。邮编:1xxxxxxx0

被申请人:xx药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性别:男。年龄:26。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tt区tt路。电话:xxx xxx。邮编:1xxxxxxx1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62.1元;

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工资(5899.83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7374.7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27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xx3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xxx3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xxx3年11月22日由tt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xxx3年12月29日经tt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4962.1元(见医疗保险手册及有关的医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xxx3年3月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64.42元(税后)、xxx3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335.41元,合计5899.83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907,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977元.由于被申诉人未给申请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申诉人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据《xx市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因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申请人在xxx3年8月6日住院治疗治疗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见邻居肖某的书面证实).其中,从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方面均需要护理);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动方面需要护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北京市xxx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045元/12个月=xxx3.75元.因此,被申请人须向申诉人支付护理费1400元.

申请人治疗工伤期间共花费交通费2272元(见相关车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tt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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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xx市xx大厦,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xx,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女,xx岁,系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讼人:xxx,男,岁,xx市xx大厦职工,住xx市xx区xx街xx号。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人被诉人赔偿培训费3000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实事及理由:

申诉人系经营酒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0xx年3月,被诉人通过公开招考进入大厦工作,并接受了上岗前的培训。20xx年5月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7月被诉人借口向申诉人提出辞职,并在未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突然离开工作岗位,“跳槽”到xx大酒店,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尔后,申诉人多次向被诉人发出通知,催促被诉人返回工作岗位,但被诉人始终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申诉人和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真实愿意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规定:“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被诉人在未履行上述手续的情况下便擅自离大厦,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还规定:“若甲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仲裁机构认定后应立即纠正,继续履行合同,并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乙方违反规定,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者,必须向甲方赔偿培训费3000元。”因此,被诉人应当承担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鉴于被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被诉人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影响了申诉人管理业务,给申诉人的经营管理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由于双方和解无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之规定,特请仲裁机构查明情况,依法予以公正裁决。

证据及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被诉人的违约行为有以下证据加以证明:

1.被诉人于申诉人于20xx年5月签订的劳动合同,说明被诉人与申诉人之间所确立的劳动关系。

2.证人王xx,男,xx酒店工作人员,住xx市xx区xx新村61号302室,他可证明被诉人与xx大酒店已确立劳动关系的事实。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市xx大厦(公章)

法定代表人:xxx(盖章) 委托代理人:xxx(盖章)

20xx年x月x日

附:1.劳动合同1份;

2.证人证言1份;

3.本身申诉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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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唐山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20xx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20xx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20xx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xx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xx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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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请求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等)。

反请求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仲裁反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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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邹xxx,女,198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户籍地址: 广东省**市**镇*村XX村35号。联系电话:1392945xxx.

被申请人:东莞嘉xxx模杯厂;公司地址:东莞市道窖镇大岭丫村中心路旁。

法定代表人:张xxx。联系电话: xxx。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份的工资2160.4元(固定工资20xx元+计件工资160.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25%),共计27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2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从20xx年12月18日到20xx年3月31日,共3个月零13天)。

上述3项请求金额总计13020.4元。

事实经过:

20xx年11月1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跟单”一职,入职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的工资底薪为20xx元,另加计件提成;被申请人每月30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在20xx年3月25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要求申请人写辞职书,申请人不愿意,说除非是本人意愿,别人是无权叫本人写辞职书的,后来被申请人出动各级负责人劝说申请人写辞职书,都无果,被申请人便在3月30号发出《辞退书》,强行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但以财务出差为由,说迟几天会转账2月份和3月份工资到申请人银行户头。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只支付了2月份的工资给申请人,故意拖欠申请人3月份的工资,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都无果,20xx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道窖镇劳动局调解,调解不成。 申请人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160元。

申请人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在提供了劳动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劳动,在辞退申请人后却不及时支付申请人应得的劳动报酬,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除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2160元外,还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加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25%)。

2,被申请人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强行辞退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等规定,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为4320元(计算方法:月平均工资2160元×1个月×2倍)。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却不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自20xx年12月18日至20xx年 3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的差额6480元(计算方法:2160元×3个月)。

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态度强硬,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引发了本次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了捍卫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向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请贵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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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性别:男。年龄:26。工作单位:x药业集团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电话: xxxx。邮编:1xxxxxxx0

被申请人:xx药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性别:男。年龄:26。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tt区tt路。电话:xxx xxx。邮编:1xxxxxxx1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62.1元;

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工资(5899.83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7374.7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27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xx3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xxx3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xxx3年11月22日由tt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xxx3年12月29日经tt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4962.1元(见医疗保险手册及有关的医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xxx3年3月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64.42元(税后)、xxx3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335.41元,合计5899.83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907,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977元.由于被申诉人未给申请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申诉人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据《xx市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因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申请人在xxx3年8月6日住院治疗治疗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见邻居肖某的书面证实).其中,从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方面均需要护理);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动方面需要护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北京市xxx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045元/12个月=xxx3.75元.因此,被申请人须向申诉人支付护理费1400元.

申请人治疗工伤期间共花费交通费2272元(见相关车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tt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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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xx市xx大厦,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xx,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女,xx岁,系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讼人:xxx,男,岁,xx市xx大厦职工,住xx市xx区xx街xx号。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人被诉人赔偿培训费3000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实事及理由:

申诉人系经营酒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0xx年3月,被诉人通过公开招考进入大厦工作,并接受了上岗前的培训。20xx年5月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7月被诉人借口向申诉人提出辞职,并在未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突然离开工作岗位,“跳槽”到xx大酒店,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尔后,申诉人多次向被诉人发出通知,催促被诉人返回工作岗位,但被诉人始终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申诉人和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真实愿意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规定:“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被诉人在未履行上述手续的情况下便擅自离大厦,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还规定:“若甲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仲裁机构认定后应立即纠正,继续履行合同,并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乙方违反规定,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者,必须向甲方赔偿培训费3000元。”因此,被诉人应当承担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鉴于被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被诉人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影响了申诉人管理业务,给申诉人的经营管理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由于双方和解无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之规定,特请仲裁机构查明情况,依法予以公正裁决。

证据及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被诉人的违约行为有以下证据加以证明:

1.被诉人于申诉人于20xx年5月签订的劳动合同,说明被诉人与申诉人之间所确立的劳动关系。

2.证人王xx,男,xx酒店工作人员,住xx市xx区xx新村61号302室,他可证明被诉人与xx大酒店已确立劳动关系的事实。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市xx大厦(公章)

法定代表人:xxx(盖章) 委托代理人:xxx(盖章)

20xx年x月x日

附:1.劳动合同1份;

2.证人证言1份;

3.本身申诉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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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唐山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20xx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20xx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20xx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xx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xx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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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请求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等)。

反请求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仲裁反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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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邹xxx,女,198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户籍地址: 广东省**市**镇*村XX村35号。联系电话:1392945xxx.

被申请人:东莞嘉xxx模杯厂;公司地址:东莞市道窖镇大岭丫村中心路旁。

法定代表人:张xxx。联系电话: xxx。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份的工资2160.4元(固定工资20xx元+计件工资160.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25%),共计27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2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从20xx年12月18日到20xx年3月31日,共3个月零13天)。

上述3项请求金额总计13020.4元。

事实经过:

20xx年11月1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跟单”一职,入职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的工资底薪为20xx元,另加计件提成;被申请人每月30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在20xx年3月25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要求申请人写辞职书,申请人不愿意,说除非是本人意愿,别人是无权叫本人写辞职书的,后来被申请人出动各级负责人劝说申请人写辞职书,都无果,被申请人便在3月30号发出《辞退书》,强行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但以财务出差为由,说迟几天会转账2月份和3月份工资到申请人银行户头。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只支付了2月份的工资给申请人,故意拖欠申请人3月份的工资,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都无果,20xx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道窖镇劳动局调解,调解不成。 申请人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160元。

申请人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在提供了劳动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劳动,在辞退申请人后却不及时支付申请人应得的劳动报酬,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除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2160元外,还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加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25%)。

2,被申请人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强行辞退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等规定,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为4320元(计算方法:月平均工资2160元×1个月×2倍)。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却不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自20xx年12月18日至20xx年 3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的差额6480元(计算方法:2160元×3个月)。

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态度强硬,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引发了本次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了捍卫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向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请贵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 xx日

[精品范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7篇)


申请书是一种实用性很强格式比较固定规范的文书。随着我们对自己的要求不断提高,我们可能会撰写一些必要的申请书,申请书有很强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我们怎样才能让自己写好一篇申请书呢?小编收集整理了一些[精品范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7篇),希望能为您提供更多的参考。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篇1)

申请人:杨X,男,汉族,XXX年X月X日生,住合肥市庐阳区XX路19号。

被申请人:合肥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XX开发区xx工业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电话:XXXXXXXX。 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00元/月*10.5个月)×2倍=262500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度第一、二季度奖金2万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2500÷21.75)元/天×(5天/年×3年)天×3倍=25862元;

四、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保转移、失业等手续。 事实和理由:

申请20xx年X月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xx年X月调入公司销售管理部任经理助理职务,20xx年X月任商务主管工作,20xx年7月之后任营销部副经理职务。申请人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加年终奖。20xx年度的申请人的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四季度奖金为4万元,年终奖为5万元,平均每月工资 为12500元。20xx年X月申请人因事向被申请人请假,获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请假期间

申请人仍严格按照被申请人公司的要求进行审核业务报表等工作。20xx年1月1日带薪年休假制度施实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20xx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莫名在合肥晚报上刊登了一个《公告》以申请人请假期间未来公司上班为由解除了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很是不解多次找被申请人理论,被申请人对此未作解释。另被申请人扣发了申请人20xx年第1、2季度的奖金2万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第一、二季度的奖金。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恳求裁如所请为感!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X 月X 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篇2)

申诉人:×××,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号。

第一被诉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诉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

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1974.45元;

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6、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xx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3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xx年3月和20xx年3月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xx年3月19日到期。20xx年12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20xx年3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篇3)

刘晓双与深圳市天一科技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案号:(2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号

尊敬的审判长: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就本案的几个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天一科技公司没有与刘晓双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问题

深劳人仲案【20】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刘晓双要求天一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刘晓双从20xx年5月份入职天一科技公司至20xx年11月30日被天一科技公司违法辞退,虽然刘晓双也曾多次主张公司依法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天一科技公司一直没有与刘晓双签订劳动合同。

1、深劳人仲案【20】号仲裁裁决书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应为11个月,即从20xx年2月1日计算至20xx年12月31日,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法律的断章取义,错误理解。按照这种理解,用人单位第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以致第N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持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按照这种荒唐的逻辑推理,则是杀一个人是死罪,连续杀多个人,则是无罪。可见此种理解的荒谬,简直是鼓励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怎么可能是这样的呢?否则,我国法律扶弱扬善,公平正义的伟大精神又何在呢?

2、本案天一科技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为从20xx年2月1日计算至20xx年11月30日,共计46个月,从20xx年2月1日计算至20xx年12月31日这段依法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这段,依法同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条例》第七条除规定了“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仍然规定了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即“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普通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之约定比较特殊,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普通劳动关系一样仍然需要明确,用人单位依法不“立即”补订,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然不明确并且无法维护。

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书面劳动合同补签之前,均应当适用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换言之,适用双倍工资赔偿后,如果还不足以促使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的权益也是一直处于持续被侵权状态,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还应持续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止。

所以本案天一科技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为从20xx年2月1日计算至20xx年11月30日,共计46个月。

3、本案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二条条明确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法律明确的规定了是“工资”,那么就说明法律把双倍工资定义成为劳动报酬,就像深圳不低于1500元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原工资70%的待岗工资、周末加班需要支付200%的工资报酬的加班工资一样的劳动报酬。

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同样也是法律对这种普遍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一种干涉,因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导致劳动者主张权利时,没有依据。无法证明自己当初来公司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劳动岗位,福利报酬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出现一些劳动争议时,许多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是其单位的员工。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了维护处于弱势的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此进行一些强制性的规定。

既然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双倍工资既然是劳动报酬,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所以本案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刘晓双要求天一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是错误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被告没有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还是违法裁判,此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刘晓双的合法权益。

二、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刘晓双的要求天一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刘晓双是被天一科技公司口头辞退的,否则天一科技公司会有要求刘晓双回公司上班,以及他们旷工多少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的意思表示,但是天一科技公司并没有上述意思表示。并且天一科技公司拒发刘晓双提供正常劳动的11月份的工资也可以证明,刘晓双是被辞退的。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天一科技公司主张刘晓双是自动离职,因此天一科技公司对该问题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天一科技公司却不能举出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刘晓双是自动离职的,因此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因此,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刘晓双的要求天一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天一科技公司支付刘晓双20xx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8958.9元,25%的经济补偿金2239.73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刘晓双被天一科技公司非法辞退前月工资人民币12000元,天一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供的证据20xx年10月份的工资单可以证明。请法庭明察,予以纠正。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篇4)

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x月18日生,住址:xx,电话:xx

被申请人:xx公司,地址:xx,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xx公司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10000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5000元

3、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4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6月正式到被申请人李xx在xx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此刻的七十余辆车。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100万元,实际回收70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到达10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被申请人xxx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篇5)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名职工,推荐以下_____名职工为申请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2份

2、《证据清单》一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篇6)

申请人:(姓名)XXX

性别:XXX民族:XXX出生:XXX

原籍:XXX

现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委托代理人:(姓名)XXX

性别:XXX民族:XXX出生:XXX

原籍:XXX

工作单位:XXX职务:XXX

现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职务: XXX

住所:XXX

仲裁请求:

XXX未按国家和XXX的有关法律法规缴纳XXX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侵犯了XXX的社会保险权益。现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XXX补缴XXX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聘用期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XXX缴纳因未办理XXX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产生的XXX和XXX应缴的滞纳金,罚款等一切费用。

3、XXX在XXX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聘用工资,课时费,奖金。要求XXX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计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应包括聘用工资、课时费、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聘用有关的其他所得。

事实和理由:

XXX与XXX20xx年9月签订了XXX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xx年8月XXX申请解除聘用合同,自20xx年9月1日起解聘。XXX从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聘用期间XXX未履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XXX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六条规定 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规定的交费比例给乙方缴纳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乙方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1、XXX

2、XXX

3、XXX

4、XXX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篇7)

申请人姓名:___ 性别:_ 出生日期:____年_月_日 职业:__ 工作单位:__公司(申请仲裁时无单位可写原单位),身份证号码:_______

住所地和电话: 柳州市__路_号_栋_单元_号房 电话_______ 文书送达地址:柳州市__路_号_栋_单元_号,邮政编码________

被申请人: ________公司 (应写明单位全称)

住所地和电话: 柳州市__路__号_栋 电话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 职务:___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____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年_月_日至____年_月_

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___元。

3、裁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____年_月_日进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____年_月_日……。____年_月_日,被申请人以……为由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但没有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____年_月_日至____年_月_日期间,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加班,但没有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为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____元,支付申请人____年_月_日至____年_月_月_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___元。

申请人___(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文章来源:http://m.swy7.com/a/5116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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