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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范文: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最新模板六篇

申请书是表达意愿、提出请求的一种实用性文书。在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中,人们总会遇到关于申请书的撰写,申请书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你知道如何写一份正规的申请书呢?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分享范文: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最新模板六篇”,欢迎大家与身边的朋友分享吧!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1】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xxxx,男,应工资不高,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只能够勉强吃饭、租房,生活条件很是拮据,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全力投入工作,赣县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2】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

(二)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

(三)以完成 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 。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也可变换工种、岗位。

三、甲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属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三)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付给乙方食品保健费。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四)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乙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能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保守甲方的秘密。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劳动定额。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各行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的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六、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现岗位的工资定为: 元月。

(二)非乙方过失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平均水平。

(三)履行合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七、福利待遇

乙方履行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福利待遇和乙方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津贴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实施细则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即办理续订手续的。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手续的,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劳动合同。

九、约定事项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其他内容的脱产培训后,要为甲方服务_________年,若服务期未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要承担经济损失,并赔偿甲方支付的培训费,具体赔偿的办法,在约定事项中加以明确。

(三)任何一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付给对方赔偿费_________元。

十一、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平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期内,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或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xx年 月 日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xx年 月 日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3】

甲乙双方简明情况表

职称或

技术等级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年。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以完成______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___。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也可变换工种、岗位。

三、甲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属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三)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付给乙方食品保健费。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四)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乙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能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保守甲方的秘密。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劳动定额。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各行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的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六、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现岗位的工资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非乙方过失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平均水平。

(三)履行合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七、福利待遇

乙方履行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福利待遇和乙方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津贴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实施细则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汽车型号及金额

汽车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格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关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检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交车地点、方式

交车地点:_________

交车时间: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

付款时间:_________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合同法》及有关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下述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本合同房屋座落地址________镇林荫路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结构砖砭,层次一、二层沿街,间数:________楼共________间,新旧程度________成,户内配置;电气、给排水到户,装潢。

二、甲方通过转让取得上述房产的产权,该房产性质为商业、住宅房。有房产证(号码为________)、土地证(号码为_______)。现同意将上述房产转卖给乙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见附件一。

三、价格与费用

经约定,上述房产总价格(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此价格未包括二手房交易的各种费用,具体另附件二约定,乙方________万首付房款后,甲方开始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过户之后,余款由乙方采用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形式支付完毕。

四、付款及交房约定

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交接:

1.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办至乙方名义下的前提下,乙方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月之前,付清全部房款(包括二手房按揭贷款形式)。

2.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含贷款)后,将付清之次日起的租赁收益归乙方所有,其计算为将租金按日平均计算。并将上述租赁收益与房款一并结算扣减。

五、上述房产的建筑面积按房产证发证单位核算的面积为准,如发证面积与本合同面积有误差,本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不变。

六、其他约定

1.由甲方负责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的过户登记至乙方的手续,各自承担的费用按附件约定。

2.乙方支付本合同房款所需的贷款由乙方自行出面办理,甲方协助提供所需的各种文件及证书。

3.甲方保证上述房屋的现有所有承租人已经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保证上述房屋的所有抵押权人已经同意甲方出卖上述房屋;

4.甲方承诺在乙方支付________万元的首付款后的________日内,立即解除上述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上设置的任何抵押和任何权利限制。

5.根据甲方与现有承租人签订的合同(见附件三),上述房屋的租赁期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到期。依据此,乙方承诺原甲方的出租合同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到期之前不予变更。

七、保修责任

商品房的保修责任由建设部规定的法定责任单位负责,本房产开发单位是嘉善县地方房产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自行联系处理有关保修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甲方保证提供相应的用于证明开发单位和保修义务人的文书。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合同的,或者违反自己一方的义务和承诺的,或者延迟履行义务达________天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付款的20%支付违约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机构协调解决。

十、为确保各方履行本合同,甲方商请________为其保证人,乙方商请_________________为其保证人(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保证范围为被保证人在本合同中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及其保证人各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附件(略)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甲方保证人:(签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保证人:(签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鉴证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5】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一、本劳动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云南省的有关规定拟定。

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手续齐全的原则。

三、本合同必须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有约定事项的,另加活页插入,插入的活页既可以书写;也可以由单位统一打印.但要经双方签字盖章.字迹要工整清晰,填写的合同内容不得涂改.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期限内若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可将签订的"协议"经鉴证后附后。

七、本劳动合同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擅自翻印者,要追查责任,并作为侵权处理。

八、本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专用名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名称

地址

所有制性质

法定代表人

备注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籍贯

居民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性

职称或技术等级到

技术专长

住址

婚否

爱人姓名

从业单位名称

本人简历

(包括主要学历)

年月至年月

在何处任何职(工种)

备注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以完成____________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也可变换工种,岗位。

三,甲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属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三)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付给乙方食品保健费.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四)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乙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能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劳动定额。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各行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的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六,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现岗位的工资定为:

(二)非乙方过失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平均水平。

(三)履行合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七,保险福利待遇

乙方履行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实施细则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期间除外);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____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乙方.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九,约定事项

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款项:(选择打"√")

(一)见插入的活页(二)无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其他内容的脱产培训后,要为甲方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务,若服务期未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要承担经济损失,并赔偿甲方支付的培训费.服务期限和具体赔偿的办法,在约定事项中加以明确.无约定事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甲乙双方可以在约定事项中约定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未约定具体数额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乙双方可以在约定事项中依法约定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具体办法,无约定事项的,一旦出现乙方因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甲方所损失的费用.

十一,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平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期内,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鉴证意见:

鉴证机构:

签章:

鉴证人:

签章

鉴证日期: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6】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户口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于工作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______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元。

2、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为______元。

3、甲方因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待工期间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范措施。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乙方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的,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乙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

七、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另有约定的,可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约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3、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

4、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时支付。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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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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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1)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将进入申请登记阶段。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五年且实际居住满三年以上,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00元以下;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征收安置房和其他住房,未享受过房屋征收最低补偿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4、单身人士申请需年龄满30周岁且符合上述1-3条;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6、规定的其他条件。

7、城区低保、特困职工等无房家庭优先配租,须提供相关证件。

8、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由事业单位性质以上人员担保。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1、新就业人员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五年;

2、持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取得暂住证(居住证)满三年;

3、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4、本人和配偶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属于我市新就业人员,其父母在本市区域范围也无私有房产且无租住的公房;

5、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无房产转让行为;

6、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自行从泰兴市房产管理局网站“表格下载”区域用A4纸下载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属社区提交相关材料;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交所在单位审查,由所在单位汇总,并附申请人员组合租赁的安置方案及单位担保函报泰兴市房管局。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2)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

一、申请对象

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材料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主城区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主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三、申请户型

申请人根据共同申请人数可作如下申请:1人申请单间配套,2人可申请一室一厅,3人(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2人的,可按3人)可申请两室一厅,4人及以上可申请三室一厅。

四、申请房源

目前,接受申请的房源有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康居西城、两江名居、民安华福和城南家园。民心佳园位于北部新区鸳鸯民心路555号,康庄美地位于北部新区大竹林金通大道

500号、502号,康居西城位于沙坪坝区西永康城路2号、4号,两江名居位于北碚区蔡家镇,民安华福位于九龙坡区华岩片区福茄路,城南家园位于南岸区城南中一路2、4、5、7号、中二路1、2、4号和城南西路2号。

五、公租房的特点

1.规划合理。公租房小区主要布局在主城区一、二环线之间新规划的21个聚居区中,有相对成熟的产业支撑。

2.交通方便。每个公租房小区均处在轨道交通的站点附近,公交路线充足并适当设置公交转运站场,保证小区居民方便出行。

3.配套完善。超市、农贸市场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设有社区医院、幼儿园、小学、文化、体育、社区管理、警务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活动场地,水、电、气、电视、网络、通讯配套齐备。

4.环境宜居。由一级物业企业提供一级标准的服务。通过比选确定有实力、高水平的设计单位,精心设计公租房楼宇立面、小区景观和活动场所,有门禁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等八大智能化系统,成为标准化的现代居住小区。小区容积率控制在3.5-4.0之间,绿化率35%左右,与周围普通商品房楼盘大体相当。

5.户型合理。户型在30-8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下的占总量的85%以上,分为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和三室一厅,厨房、厕所等功能齐全,能满足不同类型人群和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6.租售并举。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六、公租房的交房标准

目前,已开工建设的公租房交房标准为:1.水、电、气表安装到户;2.统一安装入户防盗门;

3.客厅及卧室地面采用玻化砖,墙面、天棚刷乳胶漆。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均采用防滑地砖、墙砖,天棚采用塑钢扣板;

4.卫生间安装吸顶灯、换气扇、蹲便器、成品立柱盆,厨房安装吸顶灯、抽油烟机、成品橱柜、淘菜单盆。承租人只需自己配上家具、电器等即可直接入住。

七、申请地点

2011年2月12日开始正式接受申请,除原公布的30个申请点外,新增沙区西永和南岸茶园申请点,共32个点接受申请(节假日除外):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3)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来郑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单位住房。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来郑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需持有郑州市市区居住证明。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4)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料

(一)具有中心城区户籍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新就业职工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未婚承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单位组织申请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

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5)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

5.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本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

3.本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

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及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

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依法批准成立的文件;

3.《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情况表》。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到2倍(含2倍)之间的,需提供《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到2.5倍(含2.5倍)之间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仅限于申请保障性住房救助,民政部门不再向申请家庭发放任何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和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的,被批准的人员应由申请单位编制组合租赁方案,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6)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xxxx,男,应工资不高,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只能够勉强吃饭、租房,生活条件很是拮据,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全力投入工作,赣县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7)

‘?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二、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四、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五、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六、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

老保险,在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8)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指南 【第一部分 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单身申请的需年满28周岁。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倍、25倍。

3、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宗教产房,下同)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已经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应按征收(拆迁)规定办理,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二)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2、已与注册登记在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市区内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市区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

4、申请时在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外来务工人员须是与注册登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非宁波市户籍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并需具备下列条件:

(1)持证年限:申请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且证件有效的;

(2)工作年限: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本区工商营业执照3年以上(附税务部门3年以上完税证明);

(3)年龄条件: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4)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及宁波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无违法生育记录,女性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5)按《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积分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计算得分不低于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在申请公告时明确。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

3、申请时在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部分 申请登记及需提供的】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具体的申请时间、受理点及联系方式和相关房源信息、租金标准,将在申请前公告明确。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提供A4纸规格)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1)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协议(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的证明;

(5)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征收单位公章);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房产转让合同或契税证等相关证明;

(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在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

4、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

5、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6、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7、《宁波市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引进人才

1、申请人(家庭)需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分别提供市区内只有一套住房的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无房的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参照本细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2点中“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所列相关资料。

3、《申请审批表》。

4、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5、申请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7、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等。

2、由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

3、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申请时在聘的劳动合同。

4、申请人(家庭)需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在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5、《评价标准》中涉及积分项目的相关证件、证书或文件等。

6、女性持当年度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申请审批表》。

8、签署本人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等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部分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四部分 住房配租】

一、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按上述建筑面积标准配租住房后,住房建筑面积户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不再另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

二、配租轮候

1、取得《准租证》的准租家庭统一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分类别以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配房,签发《宁波市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定位通知书》,准租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产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2、申请人(家庭)放弃或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当批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家庭配房。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根据评分高低轮候递补,若出现同分数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确定,引进人才按顺序号次序递补。区住建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按顺序获得配租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项目轮候制。轮候资格有效期一般为3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对象、房源套型分别轮候。

轮候期间,若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区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取消轮候资格;若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轮候资格自动作废;轮候家庭具结放弃轮候,方可申请其他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部分 租金标准】

一、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项目所在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以下简称“租金标准”)60%-80%的比例确定。具体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委、市财政局逐个测算公布,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租金补贴

对于《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金补贴政策,先付后补。享受租金补贴的承租面积应扣除自有房屋(含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具体按《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承租家庭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甬建发【2012】176号)文件规定给予租金补贴:

1、符合《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下同)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实物配租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承租面积租金的85%发放租金补贴。

2、符合《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租金补贴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承租面积租金的50%发放租金补贴。

3、除以上家庭外,《办法》规定的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承租面积的租金的15%发放租金补贴。

4、对于《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再给予租金补贴。

【第六部分 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我区首批计划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基本信息

我区首批计划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市级房源和区级房源,共1132套。其中市级房源位于洪塘的“和塘雅苑”小区,户型包括40平方米一室户和60平方米二室户2种:区级房源位于庄桥应家“应嘉丽园”经济适用房小区内,户型均为42平方米左右的一室户。

三、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一是申请对象不同。廉租住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请对象还包括了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二是收入限制标准不同。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对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做限制。

三是交纳的租金不同。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家庭配租住房月租金标准为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20%或48%。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60%-80%,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参照市、区廉租住房相关规定执行;收入、财产认定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2、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内的自有住房五年内转让的,参照市、区廉租住房相关规定应当计算在内。

五、符合哪些条件时,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给予优先保障?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可给予优先保障: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授予区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可直接配租。

2、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等条件或同等分数下给予优先保障。

3、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或按《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甬政发【2008】94号)文件公布实施之日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中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等分数下可给予优先保障。

上述第2、3类情况同等优先,若出现房源不够情况,采用摇号或者抽签确定。

六、取得配租资格放弃承租公租房的如何处理?

已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或已取得配租资格但放弃配租达到2次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是多久?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何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即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八、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拖欠租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租金的1倍。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九、租赁期内,承租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办理哪些手续?

承租期内,承租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承租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除外,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十、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制度如何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区住建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承租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受理点或单位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填写《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审核表》。原受理点或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区

住建局会同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外来务工办、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保障标准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变更并调整租金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合同并退出已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十一、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计入信用档案,承租人及家庭成员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十二、哪些行为属于骗租公共租赁住房?出现骗租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除解除租赁合同退出住房外,还应退回政府租金补贴,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内租金。骗租行为计入信用档案,承租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十三、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单位有哪些行为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弄虚作假,隐瞒申请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

2、隐瞒承租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登记。

3、承租家庭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申请单位不配合区住房保障中心划扣。

十四、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最长6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满拒不退出住房的,按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并对其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存档,必要时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十五、对申请对象如何评分?由哪些分值组成?(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分标准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附加分组成,具体如下:

1、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60分;

(2)6平方米以下,计28分;

(3)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24分;

(4)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20分;

(5)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4分;

(6)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10分;

(7)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6分;

(8)16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2分; 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2)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4)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第七部分 其他说明】

一、本办理指南只作为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理的相关说明,不作为政策依据。

二、本办理指南若与国家、省、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不一致,以相关政策为准。

三、江北区住房保障中心咨询电话:87676961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9)

第一条 为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压力,实现和谐人居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政策支持或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建设的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销售、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集中建设、回购、资产运营、租赁经营、信息建库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集中建设;园区、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行建设;商品房建设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长期租赁、商品房配建、旧房回购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是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性住房。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集体宿舍应当小于50平方米,并符合住房建设部相关规范标准。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金;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出售收入;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单位自筹资金;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租售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园区以及各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中,属国家及省、市政府投资部分和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减免收费部分应当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及其税费的收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享受政府补贴建设的园区和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园区、单位所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注记政府补贴金额。

政府已回购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未回购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第十三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工作满1年以上(以劳动合同为准)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推举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为申请人代表;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多人合租的(不得多于3人),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准入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有稳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四)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在宁无住房的。

(六)未租住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成员房产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的申请审核原则。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或镇、办事处提出申请,社区或镇、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进行公示。初审符合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复审。

区人民政府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进行公示。经复审符合申请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终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纳入配租轮候库。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终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基本设施、功能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按照时限和对应户型摇号配租,获得配租的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获得配租的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配租房屋,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符合享受廉租住房家庭、危房家庭、城市重大项目拆迁安置户、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按规定选定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已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将申请人的住房信用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诚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国有资产部门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缴纳租房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6个月租金。保证金用于租赁期间房屋损坏维修,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保证金在租赁期间不计息,租赁期满后余额部分退还承租人。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首次承租期不超过5年。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履行《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按时交纳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选聘或者公开招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征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机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经审查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誉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的;

(二)违规出售、转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房屋租金的;

(五)租赁期满,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租赁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服务。

第四十条 承租人购买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购买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政府可按原价优先回购;购买住房满5年,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用于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代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每套房屋1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每套房屋3万元的罚款,并记入信誉档案。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辖县、园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10)

郑州市郑东新区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郑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轮候、配租和退出机制,解决郑东新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住房问题,根据《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郑政文〔2010〕212号)规定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个人、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郑东新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2)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1(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家庭成员不能拥有机动车辆。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2.申请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住房情况证明;(6)其他必要资料。3.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2

资料。

(2)初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及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和车辆拥有情况由公安部门进行查询,然后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社会事业局;不符合条件的或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复审:社会事业局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出具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社会事业局将有关资料报送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

3(4)核准: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社会事业局报送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经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社会事业局。

审核合格、公示结束,经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进入轮候环节。

(二)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年满22周岁,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人的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1.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1)具有郑东新区常住户口;

(2)已与郑东新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4)本人及其父母在郑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成员不能拥有机动车辆。2.申请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本人和配偶及父母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户口薄;(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3.来郑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2)已与郑东新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5(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4)在郑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5)非郑州市的户籍证明;(6)不能拥有机动车辆。4.申请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月收入证明;(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5)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5.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的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初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6

请人提交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及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和车辆拥有情况由公安部门进行查询,然后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社会事业局;不符合条件的或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复审:社会事业局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出具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社会事业局将有关资料报送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

(4)核准: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社会事业局报送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7 经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社会事业局。

审核合格并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进入轮候环节。

申请单位根据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分配的房源对被批准的人员进行组合安置,向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新就业职工或来郑务工人员与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单位对本单位职工作担保,并统一由申请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三)郑州市人民政府或郑东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它住房困难对象。

第四条 轮候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依房源情况,按照《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进8

行排序轮候。

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对郑东新区内批准的申请单位按核准顺序安排房源。

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烈士遗属;

(二)国家优抚对象;

(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四)二级以上残疾;

(五)郑州市人民政府或郑东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对象。轮候到位的家庭在指定时间内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或叫号三次未响应的,安排在当日选房时间段所有轮候家庭之后选房;

(二)在指定的选房工作日未能到场选房的,安排在当期所有轮候家庭之后选房;

(三)在当期选房时间内未能到场选房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家庭之后重新排序确定。

轮候到位选择继续轮候的,应当到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登记确认,原轮候顺序号失效,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顺序号之后重新排序排定。

轮候顺序号需要重新排序的,轮候家庭应当持《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到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登记确定。

第五条 配租

郑东新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一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根据郑东新区内房源情况组织向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或已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单位实施分类供应。

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当期可以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数量、户型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并根据房源数量按期、次和时间段公布参与选房的轮候家庭、选房时间、选房地点、所需携带资料及相关证明等。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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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到位的可以根据公布的房源情况,在指定时间内选择租房或继续轮候。选择继续轮候的,只能继续轮候一次。

轮候家庭选房时,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到场,并携带《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都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选房。受托人到现场选房时,应携带《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人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受托人应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不得调换。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当同时在楼盘表中对已选定的住房进行标示。

签订选房确认书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与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无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

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按申请单位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后,申请单位根据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分配的房源对被批准的人员进行组合安置,并在15日内向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申报,已选房源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和承租 11 人共同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做担保,并统一由申请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逾期未申报的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收回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会同计划财政局根据东区实际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区域平均租金的70%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日常维修管理以及空置期的物业费用从租金收入中列支,房屋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统一管理。

签订租赁合同一般为一年,最长为三年。出租人可按照月度、季度、年度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一年。

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对以上选房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退出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备案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12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6)其它违法行为。

(二)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人均月收入超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2)取得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3)拥有机动车辆的;(4)户口迁出郑东新区的;

(5)与郑东新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6)其他相关情况。第七条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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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自行添加的生活措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二)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五)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各个办事处将申请满一年的申请人的名单资料进行整理,然后由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复查;公安部门对申请人的人口变动情况及车辆拥有情况进行复查;房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复查;人14

事劳动部门对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复查,最后各个办事处将复查结果整理后报给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

(七)监察审计局对郑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程序中的相关工作等进行全面监察。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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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11)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 联系电话: 81810689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 宽城 区 首山逸居小区 栋 单元 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为准),户型 室 厅。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为 12 个月,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租金季度缴纳,乙方应当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租期租金,季度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第五条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缴纳租赁保证金 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甲方在乙方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1、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2、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3、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4、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依法享有租赁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2、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该装修。

3、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责任。

4、配合甲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3、租赁期内,乙方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乙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权。

5、乙方转租、出借、擅自调换的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6、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空臵承租房屋6个月以上的。 7、乙方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8、乙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12)

一、申请地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证所在地)居民社区。

二、分配对象:

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持居住证连续满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未婚或者离异、丧偶的,可以由申报家庭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共同申请人计算在内。

子女成年后已婚的,应当单独作为一个家庭。子女成年后未婚的(男性年满 25 周岁、女性年满 23 周岁),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本市家庭的,应当至少 1 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 3 年、连续稳定工作满 6 个月。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 倍;

3、家 庭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不 超过 15平方米(计算 家庭人 均住房面 积应当 将申请之 日前两 年内过 户的房产、自 有住房、租 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300字)


申请书的应用性很强,涉及范围较广。随着人们的生活物质水平不断提高,申请书在社会的使用频率不断增高,大家的申请书有着许多用途,你知道怎么才能写出一篇优秀的申请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300字)”,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篇一)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xxxx,男,应工资不高,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只能够勉强吃饭、租房,生活条件很是拮据,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全力投入工作,赣县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篇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兹有xx集团公司员工xxx,自20xx年2月入职,现已满一年。根据公司规定,已满足公司购买职工住房公基金要求。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20xx年2月1日

扩展阅读: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到职工公积金缴存开户的管理部进行办理,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储蓄卡到其所在单位开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并提供相应的提取材料。

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全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卡。

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卡。

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发票;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篇三)

我是职工,年收入元,现在居住在路房间,人均居住面积平方米,为改善居住环境,解决住房困难,现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一套为盼。

落款

年月日

申请人:___,男,生于1942年1月,农民,现年72岁。是__________人。1960年入伍,1963年退伍后担任___村小组会计职务35年,1985年参加老山自卫反击战,荣立三等功。妻子___,1943年9月生,农民,现年71岁。我夫妻二人现年事已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完全靠农村低保度日。

由于我们所住房屋修建于1968年,年久失修,已十分破烂,形同危房,现急需拆除新建,建筑面积54㎡,特向麻栗镇党委、政府申请安居房项目资助。望上级根据我的实际情况给予解决为谢。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篇四)

申请人:xxx

申请事由:xxx

我户住坪营村山岔土村民组,家庭人口7人,现有住房(包括辅助用房)2间80m,由于原住房是用木材修建,年已久远,局部开始腐烂,加之人口多,不够居住等原因,因此,申请新(扩、拆)建住房1间80m,需使用面积80m,建房地址在山岔土李教大田公路右侧,四界为东抵申请人原住房人行路,南抵申请人土,西抵申请人竹林,北抵大田公路。望上级领导现场勘察予以审核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xx

20xx年x月x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篇五)

院领导、工会并行政科:

本人xxxx年x月由xx医专毕业分配参加工作,xxxx年x月调我院工作,xxxx年聘任主治医师。xxxx年x月由院行政科安排给我xx平方米的平房x间,无水无暖无厨房无厕所。现全家四口,儿子xx岁,女儿xx岁,老人不时来济,住房十分不便。目前,没有别的办法,儿子只好在同学家借宿,老人来济时,我与妻子轮流在单位主动值班。我院新宿舍最近可望峻工,特申请院领导根据本人条件解决单元住房一套。

院职工xxx

xxxx年x月x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篇六)

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xxx,男,汉族,家庭人口x人。我居住房屋位于xxx ,房屋为砖木结构xxxx年建成,面积约为xxx.xx㎡,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该房屋修建至今xx多年未做增建和修补,又因经历xxxx年xxxx年等多次洪涝自然灾害,部分墙体开始下陷和裂缝,屋顶漏水。又遇前段时间邻居火烧房子,现要求将自己的房屋改建,恳请上级政府给予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汇总


随着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申请书的运用也进入到了我们的工作生活里。写申请书时要特别注意什么内容不能写,那你知道规范且合理的申请书该如何写吗?下面,我们为你推荐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汇总,在此温馨提醒你在浏览器收藏本页。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指南 【第一部分 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单身申请的需年满28周岁。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倍、25倍。

3、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宗教产房,下同)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已经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应按征收(拆迁)规定办理,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二)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2、已与注册登记在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市区内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市区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

4、申请时在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外来务工人员须是与注册登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非宁波市户籍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并需具备下列条件:

(1)持证年限:申请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且证件有效的;

(2)工作年限: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本区工商营业执照3年以上(附税务部门3年以上完税证明);

(3)年龄条件: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4)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及宁波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无违法生育记录,女性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5)按《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积分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计算得分不低于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在申请公告时明确。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

3、申请时在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部分 申请登记及需提供的】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具体的申请时间、受理点及联系方式和相关房源信息、租金标准,将在申请前公告明确。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提供A4纸规格)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1)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协议(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的证明;

(5)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征收单位公章);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房产转让合同或契税证等相关证明;

(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在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

4、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

5、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6、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7、《宁波市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引进人才

1、申请人(家庭)需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分别提供市区内只有一套住房的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无房的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参照本细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2点中“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所列相关资料。

3、《申请审批表》。

4、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5、申请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7、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等。

2、由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

3、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申请时在聘的劳动合同。

4、申请人(家庭)需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在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5、《评价标准》中涉及积分项目的相关证件、证书或文件等。

6、女性持当年度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申请审批表》。

8、签署本人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等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部分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四部分 住房配租】

一、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按上述建筑面积标准配租住房后,住房建筑面积户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不再另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

二、配租轮候

1、取得《准租证》的准租家庭统一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分类别以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配房,签发《宁波市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定位通知书》,准租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产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2、申请人(家庭)放弃或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当批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家庭配房。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根据评分高低轮候递补,若出现同分数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确定,引进人才按顺序号次序递补。区住建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按顺序获得配租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项目轮候制。轮候资格有效期一般为3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对象、房源套型分别轮候。

轮候期间,若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区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取消轮候资格;若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轮候资格自动作废;轮候家庭具结放弃轮候,方可申请其他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部分 租金标准】

一、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项目所在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以下简称“租金标准”)60%-80%的比例确定。具体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委、市财政局逐个测算公布,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租金补贴

对于《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金补贴政策,先付后补。享受租金补贴的承租面积应扣除自有房屋(含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具体按《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承租家庭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甬建发【2012】176号)文件规定给予租金补贴:

1、符合《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下同)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实物配租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承租面积租金的85%发放租金补贴。

2、符合《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租金补贴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承租面积租金的50%发放租金补贴。

3、除以上家庭外,《办法》规定的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承租面积的租金的15%发放租金补贴。

4、对于《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再给予租金补贴。

【第六部分 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我区首批计划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基本信息

我区首批计划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市级房源和区级房源,共1132套。其中市级房源位于洪塘的“和塘雅苑”小区,户型包括40平方米一室户和60平方米二室户2种:区级房源位于庄桥应家“应嘉丽园”经济适用房小区内,户型均为42平方米左右的一室户。

三、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一是申请对象不同。廉租住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请对象还包括了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二是收入限制标准不同。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对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做限制。

三是交纳的租金不同。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家庭配租住房月租金标准为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20%或48%。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60%-80%,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参照市、区廉租住房相关规定执行;收入、财产认定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2、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内的自有住房五年内转让的,参照市、区廉租住房相关规定应当计算在内。

五、符合哪些条件时,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给予优先保障?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可给予优先保障: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授予区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可直接配租。

2、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等条件或同等分数下给予优先保障。

3、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或按《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甬政发【2008】94号)文件公布实施之日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中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等分数下可给予优先保障。

上述第2、3类情况同等优先,若出现房源不够情况,采用摇号或者抽签确定。

六、取得配租资格放弃承租公租房的如何处理?

已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或已取得配租资格但放弃配租达到2次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是多久?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何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即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八、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拖欠租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租金的1倍。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九、租赁期内,承租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办理哪些手续?

承租期内,承租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承租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除外,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十、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制度如何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区住建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承租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受理点或单位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填写《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审核表》。原受理点或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区

住建局会同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外来务工办、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保障标准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变更并调整租金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合同并退出已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十一、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计入信用档案,承租人及家庭成员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十二、哪些行为属于骗租公共租赁住房?出现骗租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除解除租赁合同退出住房外,还应退回政府租金补贴,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内租金。骗租行为计入信用档案,承租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十三、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单位有哪些行为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弄虚作假,隐瞒申请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

2、隐瞒承租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登记。

3、承租家庭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申请单位不配合区住房保障中心划扣。

十四、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最长6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满拒不退出住房的,按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并对其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存档,必要时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十五、对申请对象如何评分?由哪些分值组成?(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分标准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附加分组成,具体如下:

1、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60分;

(2)6平方米以下,计28分;

(3)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24分;

(4)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20分;

(5)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4分;

(6)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10分;

(7)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6分;

(8)16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2分; 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2)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4)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第七部分 其他说明】

一、本办理指南只作为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理的相关说明,不作为政策依据。

二、本办理指南若与国家、省、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不一致,以相关政策为准。

三、江北区住房保障中心咨询电话:8767696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2】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

5.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本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

3.本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

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及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

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依法批准成立的文件;

3.《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情况表》。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到2倍(含2倍)之间的,需提供《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到2.5倍(含2.5倍)之间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仅限于申请保障性住房救助,民政部门不再向申请家庭发放任何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和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的,被批准的人员应由申请单位编制组合租赁方案,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3】

一、申请地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证所在地)居民社区。

二、分配对象:

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持居住证连续满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未婚或者离异、丧偶的,可以由申报家庭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共同申请人计算在内。

子女成年后已婚的,应当单独作为一个家庭。子女成年后未婚的(男性年满 25 周岁、女性年满 23 周岁),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本市家庭的,应当至少 1 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 3 年、连续稳定工作满 6 个月。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 倍;

3、家 庭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不 超过 15平方米(计算 家庭人 均住房面 积应当 将申请之 日前两 年内过 户的房产、自 有住房、租 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4】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来郑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单位住房。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来郑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需持有郑州市市区居住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5】

郑州市郑东新区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郑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轮候、配租和退出机制,解决郑东新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住房问题,根据《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郑政文〔2010〕212号)规定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个人、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郑东新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2)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1(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家庭成员不能拥有机动车辆。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2.申请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住房情况证明;(6)其他必要资料。3.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2

资料。

(2)初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及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和车辆拥有情况由公安部门进行查询,然后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社会事业局;不符合条件的或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复审:社会事业局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出具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社会事业局将有关资料报送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

3(4)核准: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社会事业局报送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经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社会事业局。

审核合格、公示结束,经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进入轮候环节。

(二)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年满22周岁,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人的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1.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1)具有郑东新区常住户口;

(2)已与郑东新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4)本人及其父母在郑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成员不能拥有机动车辆。2.申请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本人和配偶及父母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户口薄;(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3.来郑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2)已与郑东新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5(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4)在郑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5)非郑州市的户籍证明;(6)不能拥有机动车辆。4.申请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月收入证明;(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5)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5.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的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初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6

请人提交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及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和车辆拥有情况由公安部门进行查询,然后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社会事业局;不符合条件的或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复审:社会事业局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出具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社会事业局将有关资料报送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

(4)核准: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社会事业局报送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7 经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社会事业局。

审核合格并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进入轮候环节。

申请单位根据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分配的房源对被批准的人员进行组合安置,向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新就业职工或来郑务工人员与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单位对本单位职工作担保,并统一由申请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三)郑州市人民政府或郑东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它住房困难对象。

第四条 轮候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依房源情况,按照《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进8

行排序轮候。

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对郑东新区内批准的申请单位按核准顺序安排房源。

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烈士遗属;

(二)国家优抚对象;

(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四)二级以上残疾;

(五)郑州市人民政府或郑东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对象。轮候到位的家庭在指定时间内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或叫号三次未响应的,安排在当日选房时间段所有轮候家庭之后选房;

(二)在指定的选房工作日未能到场选房的,安排在当期所有轮候家庭之后选房;

(三)在当期选房时间内未能到场选房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家庭之后重新排序确定。

轮候到位选择继续轮候的,应当到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登记确认,原轮候顺序号失效,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顺序号之后重新排序排定。

轮候顺序号需要重新排序的,轮候家庭应当持《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到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登记确定。

第五条 配租

郑东新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一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根据郑东新区内房源情况组织向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或已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单位实施分类供应。

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当期可以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数量、户型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并根据房源数量按期、次和时间段公布参与选房的轮候家庭、选房时间、选房地点、所需携带资料及相关证明等。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10

轮候到位的可以根据公布的房源情况,在指定时间内选择租房或继续轮候。选择继续轮候的,只能继续轮候一次。

轮候家庭选房时,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到场,并携带《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都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选房。受托人到现场选房时,应携带《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人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受托人应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不得调换。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当同时在楼盘表中对已选定的住房进行标示。

签订选房确认书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与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无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

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按申请单位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后,申请单位根据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分配的房源对被批准的人员进行组合安置,并在15日内向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申报,已选房源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和承租 11 人共同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做担保,并统一由申请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逾期未申报的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收回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会同计划财政局根据东区实际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区域平均租金的70%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日常维修管理以及空置期的物业费用从租金收入中列支,房屋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统一管理。

签订租赁合同一般为一年,最长为三年。出租人可按照月度、季度、年度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一年。

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对以上选房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退出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备案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12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6)其它违法行为。

(二)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人均月收入超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2)取得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3)拥有机动车辆的;(4)户口迁出郑东新区的;

(5)与郑东新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6)其他相关情况。第七条 管理

13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自行添加的生活措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二)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五)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各个办事处将申请满一年的申请人的名单资料进行整理,然后由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复查;公安部门对申请人的人口变动情况及车辆拥有情况进行复查;房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复查;人14

事劳动部门对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复查,最后各个办事处将复查结果整理后报给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

(七)监察审计局对郑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程序中的相关工作等进行全面监察。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5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6】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料

(一)具有中心城区户籍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新就业职工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未婚承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单位组织申请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

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7】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xxxx,男,应工资不高,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只能够勉强吃饭、租房,生活条件很是拮据,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全力投入工作,赣县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8】

‘?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二、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四、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五、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六、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

老保险,在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网友推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模板(370字)


申请书是一种表达愿望、请求的书面材料。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很多人都开始编写自己的申请书了,不同的申请书会用在不同的场合,如何写好一篇规范的申请书可是一大难题。请您阅读小编辑为您编辑整理的网友推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模板(370字),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模板【篇一】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xx,女,现年33岁,无业,本人户口与住址原在本社区xx公司,现我与8岁xx回到我娘家哥嫂家生活,与我母亲及女儿三人挤在同一张床上睡觉。哥嫂家住xx院内。本人原为xx公司职工,公司破产改制后我下岗失业至今。20xx年12月1日,因感情纠纷我与丈夫xx正式离婚,女儿判归我抚养,与我一起生活,其父亲每月负担生活费500元;我与丈夫原住房属丈夫的父母所有,不是我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无房产分割,我只得带着女儿回到我娘家,暂我哥嫂一起居住,晚上与我母亲及女儿三人挤在一张床上。因居住狭窄和生活不便,我那上实验小学二年级的女儿因经常睡不好觉而在课堂上打瞌睡,影响了孩子学习与身体。离婚后我至今未再婚,我也因文化程度不高,无一技之长,小时候因患中耳炎留下后遗症而致耳聋,一直未找到工作而待业,无任何生活来源,现与女儿两人孤苦伶仃地艰难度日。本人离婚至今仍是单身,无房无职业无生活来源,仅靠女儿父亲每月500元生活费已难以维持生计。因此希望领导根据我本人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照顾安排廉租住房让我们母女二人居住,恳望给予批准为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模板【篇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xxxx,男,应工资不高,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只能够勉强吃饭、租房,生活条件很是拮据,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全力投入工作,赣县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模板【篇三】

台江县政府:

本人XXX,女,35岁,丈夫XXX,34岁,老母亲73岁,孩子张一帆三岁,全家四口人,现无住房,借住于台拱镇秀眉社区建设局宿舍楼XXX(伯伯)的房子,我全家都是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曾多次申请社区纳入低保户对象,但未解决,现一家人的生活仅靠我和丈夫向银行代款来做点小生意维持生活,购买商品房便是很遥远的事,所以生活、住房等处于十分困难的状态。

现在党和国家为关注民生,惠及贫困的百姓,相继有了许多惠民政策,结合自家住房困难及条件实际,特呈申请政府解决房屋补贴,解决我家四口人燃眉之急的困难。

望请批准。

申请人: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模板【篇四】

申请人:xxx

申请事由:xxx

我户住坪营村山岔土村民组,家庭人口7人,现有住房(包括辅助用房)2间80m,由于原住房是用木材修建,年已久远,局部开始腐烂,加之人口多,不够居住等原因,因此,申请新(扩、拆)建住房1间80m,需使用面积80m,建房地址在山岔土李教大田公路右侧,四界为东抵申请人原住房人行路,南抵申请人土,西抵申请人竹林,北抵大田公路。望上级领导现场勘察予以审核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xx

20xx年x月x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模板【篇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_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文章来源:http://m.swy7.com/a/5123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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