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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______乡县xx乡xx村组。
被申请人:______,男,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______县xx镇路号。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_______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双倍支付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___县人民法院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中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第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上述_____元劳务承包款。第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执行人: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区。。村。号。楼。号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区桥。。。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向我支付欠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年。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2、强制被执行人向我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事实和理由:
20xx年月日,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拒绝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判定的义务,我依据20xx年月日生效的(20xx)。。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武汉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
截至今日,。。区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已经超过6个月,但在我无数次的催促下,该法院仍未执行。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执行局案件申请书一、案件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李某案件类型:执行局案件案件编号:20220810案发时间:2022年8月10日案发地点:某市XX路一号案情简述: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发生一起借贷纠纷,张某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故申请执行局对其进行强制执行。二、申请的理由1. 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金额为10万元。2. 根据借款协议,张某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借款全部归还,但至目前仍未履行还款义务。3. 李某多次与张某联系并催要还款,但张某推诿托辞,拒绝偿还借款。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的具体要求1. 要求执行局对被执行人张某予以强制执行,迫使其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2. 要求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张某的财产,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3. 要求执行局对张某的银行账户进行挂失,禁止其转移或支取资金。4. 要求执行局将强制执行结果通知李某并进行相关记录,确保执行全程透明、公正。四、申请人的证据和证明材料1. 借款协议:附上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字确认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2. 借款凭证:提供申请人向被执行人转账的银行记录或转账凭证。3. 催款记录:提供申请人多次与被执行人的沟通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明申请人已履行催款义务。4. 其他证明材料:如相关法律法规、借款凭证等,以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五、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姓名:李某地址:某市XX路二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六、备注本申请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之间的借贷纠纷情况,并请求执行局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对该案件进行强制执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申请人愿意配合执行局进行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上是李某对执行局的案件申请书。希望执行局能够尽快处理此案,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秭归县人民法院:
我叫熊翠兰,因唐永泽诉我财产分割一案已由宜昌中院审理终结,现在执行过程中。我对终审判决不服:
一、该案现已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判决是错误的:
1、民庭不能判决唐永泽拥有移民补偿金的权利,因为该判决已超出了民庭审判的范畴,它属行政部门或行政庭所决定、判决的范畴;
2、该判决使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之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与唐永泽分居近20__年, 秭归县茅坪镇建平路61号的住房理应归我所管、归我所有,同时也是我与儿子、媳妇、孙子的共同财产;
二、从1984年至20__年止,唐永泽隐匿的工资(退休金)及利息约20多万元,这属于我与唐永泽在婚期间的共同财产。我正在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唐永泽分给我的财产10多万元。
为了该案的执行正确,公平公正,不含冤情,我特申请秭归县人民法院等案情水落石出,暂缓、中止执行。
望批准为盼!
致,
申请人:
终结财产执行申请书的格式可以因地区和法院而异,但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2. 申请执行的理由和事实;
3. 申请人提出的终结执行请求;
4. 法院所需的其他材料。
下面是一份可能适用于不同情况的终结财产执行申请书的范例:
申请人:XXX法院
地址:XXX省XXX市XXX区
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公司
地址:XXX省XXX市XXX区
电话: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1. 请求终结对申请人XXX公司的执行;
2.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XXX公司已经不存在,因此不需要继续执行;
3. 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XXX公司已经破产。
事实和理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XXX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被申请人XXX公司已经破产;
2. 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得到了法院的批准;
3.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XXX公司已经不存在,申请人不再需要继续执行被申请人XXX公司的合同义务。
申请人提出的终结执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予以批准。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经_______批准成立(写明批准单位、企业性质、注册资金等情况),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在贵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债权人_______以该企业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月___日受理此案,并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裁定___________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破产公告。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人民法院经商_________(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 _________破产清算组。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第___次债权人会议上,清算组提出了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并经_______人法院裁定认可。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了________的破产还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之规定,本清算组特向贵局申请注销 __________的企业法人资格。
此致
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清算组印)
组长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执行局案件申请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申请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或令牌等法律文书的内容。这份文件通常由原告或申请执行人提出,旨在确保法院能够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确保判决或裁定的得到有效执行。
在撰写《执行局案件申请书》时,首先需要明确申请的目的和基本信息。例如,申请执行的案件名称和案号,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将有助于法院快速识别和核实你的申请。
接下来,申请书的正文部分应详细阐述涉及的事实、法律依据和请求。在陈述事实时,要将相关细节清楚地呈现,以增加申请执行的可信度。例如,如果申请执行的是财产追回案件,应明确指出涉及的具体财产(如房产、车辆等),包括其所在地、数量、估值等信息。只有通过充分的事实阐述,才能使法院准确理解案件的背景和重要细节。
在法律依据部分,需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判例等法律文件,以支持你的立场和请求。这些法律依据将能够帮助法院理解你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同时,你也可以在此部分引用前案和相关判决,以说明类似情况下法院的处理方式,并进一步加强你的请求。
最后,申请执行的请求部分应明确表达你希望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例如,你可以请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或者查封、扣押其财产等。在表达请求时,要使用准确的法律术语和措辞,以确保法院能正确理解你的意图。
撰写《执行局案件申请书》时,不仅需要注意内容的严谨和准确,还需要遵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一般来说,申请书应包括标题、引言、事实陈述、法律依据、请求等基本部分。此外,还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如相关证据、法律文件等。
总结来说,《执行局案件申请书》是一份内容丰富、结构严谨的法律文件,旨在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判决或裁定的有效执行。在撰写时,应准确详细地陈述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明确表达申请执行的具体请求。只有如此,才能增加申请执行的成功率,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申请人: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
执行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一案,业经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 )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_______份。
尊敬的法院:
我是申请人XXX,今与被申请人XXX发生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现向贵院提出民事暂缓执行的申请,特此陈述如下:
一、基本案情
1.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存在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提供某商品,被申请人支付相应费用。
2. 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商品的交付。
3. 然而,被申请人却拒绝支付商品费用,并且声称不承认合同的有效性。
4. 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并提出解决方案,但被申请人未予以回应。
5. 鉴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以及拖延解决纠纷的行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得不向贵院提出本次申请。
二、申请理由
1. 存在合同纠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份明确的合同,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费用并声称合同无效,导致产生了明显的合同纠纷。
2. 证据充分: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包括合同正本、商品交付凭证等,证明被申请人的拒付行为属于无理拖延。
3. 财产安全受威胁:被申请人拒绝支付费用,导致申请人的经济利益受到威胁,申请民事暂缓执行是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4. 可能存在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果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执行,申请人可能会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有必要暂缓执行以便在法院进行判决后再执行。
三、申请内容
1. 暂缓执行请求:申请民事暂缓执行,即请求贵院暂停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行为。
2. 保全财产:申请贵院在暂缓执行期间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确保在最终判决结果出来后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合同的效力。”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合同的约束力和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书面的民事调解协议加盖印章后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即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五、申请人的请求
1. 请求贵院受理本次申请,鉴于被申请人无合理理由拒绝支付费用并声称合同无效,判决暂缓执行直至最终判决结果出来。
2. 请求贵院在暂缓执行期间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确保最终判决结果的有效执行。
六、陈述人的联系方式
申请人XXX地址:XXX联系电话:XXX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不服冻结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杭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住址: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某某某
申请事项:
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贵院2016年3月3日作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特申请复议。
事实理由:
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
1,未召开听证会或告知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会,没有经过听证程序而直接作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
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执行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并允许社会公众旁听;执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主持听证的执行人员应当公开;执行听证的整个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案裁定冻结的存款为400万元,符合重大事项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打包申请人未收到法院关于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也没有被告知可要求举行听证会。
2,裁定书没有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有多种方式,即使穷尽常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送达方式,仍可以采取留臵送达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臵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系法人且正常经营,有固定住所,从未更换过,但从2016年3月3日贵院作出裁定开始至今,但从未收到过法院裁定书的任何通知。
二、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违法冻结第三人财产,同时法律适用违反法律规定。
(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违法冻结第三人财产(案外人)
1,原告错列案外人(杭州某某某培训有限公司即某某公司)为被告即原告与某某公司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但根据原告所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同时被告某某公司也明确表明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可见,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既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存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提供属实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本院没有冻结申请人执行依据。
(二)法律适用违反法律规定
1,诉讼请求的借款金额及利息与冻结的金额不相符。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金额300万元借款及利息,而冻结申请人的存款为400万元,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2,担保金额与冻结的金额不相符。
本案中,原告担保物保即轿车(浙A某某某JK),但贵院并没有对该车予以评估并确定担保金额。即使评估,该轿车的价值也明显低于冻结申请人的400万元存款。即冻结申请人的400万元存款超出了担保范围的范围,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财产保全问题的指导意见》10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臵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提供实物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实物的产权证照原件,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实物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实物采取保全措施的,实物产权证照原件可以退还申请人。
担保财产为动产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留臵措施。人民法院查实申请人提供的实物担保有瑕疵不足担保额,或产权归属有争议,或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更换或补足担保额。申请人不予更换或补足担保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停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裁定撤销原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保全行为影响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巨大损失。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财产保全问题的指导意见》3规定: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法定条件,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债务企业,应当根据债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被保全财产的性质,灵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财产保全方法,应尽量按照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选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应尽量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允许债务企业继续使用,避免因保全方法适用不当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冻结的企业基本账户内的资金达到保全标的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将相应资金划转至企业其他账户予以冻结,解除对企业基本账户的冻结。
综上,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贵院2016年3月3日作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特申请复议,解除保全。敬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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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确认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0日,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归原告所有。20xx年3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院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争议商铺归原告所有。20xx年7月30日,该商铺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争议商铺被贵院张贴公告,要求腾空商铺并拍卖。原告遂根据公告指示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执行的本案争议商铺早在20xx年3月起就属于原告所有,并非被执行人邹某财产。贵院在未详细查明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情况下,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于20xx年9月30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认为该载定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并非案外人邹某财产,依法应当停止对该商铺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994年2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登记结婚,后邹某于2005年12月9日从广州实业公司购得本案争议商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xx年3月16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作出(20xx)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原告赖某所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xx)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xx)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因此,本案争议商铺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由原告所有。
二、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查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1.(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事实查明不清,错误地将原告所有的本案争议商铺当作第三人邹某的财产予以处分,损害原告民事权益
原告自20xx年3月16日便享有本案争议商铺所有权。被告20xx年10月26日才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对本案争议商铺的抵押权。也即,在被告提起诉讼之前本案争议商铺已不属于第三人邹某财产,而是原告财产。被告与贵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均未查明此事实,便错误地将原告财产当作是第三人邹某财产予以处分,严重损害原告财产权益。
2.(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明知原告对该案争议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应当共同参加该案审理,人民法院应当通其参加诉讼而不予通知,致使原告客观上未能得知该案审理并错过申请参加诉讼时机,严重侵犯原告诉讼权利
本案争议商铺原属原告与第三人邹某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该商铺购买之日起便享有对该商铺的共同所有权。后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离婚,该商铺判归原告所有,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独立享有对该商铺的所有权。因此,不论原被告是否已经离婚,被告在起诉时都应当将原告列为共同被告;贵院在审理此案时,也应当将原告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贵院与被告均无视案件事实,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而不予通知,侵犯原告诉讼权利,进而作出此严重损害原告民事权益的错误判决,企图以诉讼形式强行侵占原告财产。
三、(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
1.(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案认定事实不清,被告申请强制执行行为已过时效期间,且无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申请执行所依据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案《民事判决书》系贵院于20xx年12月2日作出的,然而原告收到贵院执行公告的时间为20xx年7月30日,其间相差近三年时间,已远远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两年的时效规定。原告在该执行异议的审理中向贵院提出此时效抗辩,请求贵院查明相关事实作出裁定,但贵院并未对被告是否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作任何说明。
贵院在该执行异议案审理查明时已确认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所有,且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系贵院对第三人邹某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并不是对原告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然后,贵院在作出裁定时依旧枉顾上述事实,将本案争议商铺当作第三人邹某财产继续予以执行,并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2.(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案《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原告对被告享有的针对本案争议商铺的抗辩权,简单拼凑两个完全不同民事主体、规定不同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书来处分原告财产,混淆视听
贵院明知原告系本案争议商铺的所有人,仍依据对第三人邹某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原告财产,枉顾事实和法律。被告请求强制处分原告财产的应以直接对原告财产作出处分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而不能依据其他的法律文书类推式地执行原告财产。且贵院再审理此执行异议案时,忽略了不管原告是本案争议商铺的共同所有人之一还是独立所有人,都享有对被告请求权的抗辩权,不能通过将两份完全不同民事主体、规定不同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书进行简单拼凑就强行处分原告财产,混淆视听,枉顾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
综上,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非第三人邹某财产;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查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应当通知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被告明显已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却不予审查并通过简单拼凑两份判决书类推式地执行原告财产,剥夺原告抗辩权。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请求事项:
请求-x-x人民法院将已执行案外人劳务费322988元停止执行,采取有效措施归还案外人不应被执行的资产,并赔偿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x-x法院执行案件将案外人资产采取措施,剥夺申请人救济途径,突然袭击不告诉当事人,事后通知,侵犯案外人(申请人)财产所有权,执行程序违法。
1、-x-x法院(2015)山执字第00189—2号执行裁定,作出后没有通知当事人。作为财产权利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被法院剥夺。
2、-x-x法院(2015)山执字第00189-3号是执行终结裁定,明显违反执行程序。作为财产权利人有提出异议权利,-x-x法院扣留财产后应该留有合理期限让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我国民诉法规定,异议期间不得划转财产。-x-x法院秘密扣留,秘密划转,明显是有悖法律规定。
二、-x-x法院执行案件对象明显错误。
8月25日,陕西省-x-x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山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宁江森、徐家明、徐阳共同承担原告刘先华人身损害赔偿款525666.32元;被
告王礼明、-x-x、-x-x承担连带责任,-x-x已经给付的176000元应从中扣除。
1、(2015)山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本执行案执行依据。判决书判令的(义务人)被执行人不是申请人。申请人只是在-x-x提供劳务的民工,劳务费当然在被执行人-x-x处。判决确定法院执行的人应该是-x-x,但却不查明财产所有人、不去执行应该执行的对象,却“合谋”( -x-x提供信息)将申请人(提供劳务的民工劳务费)资产划拨、冻结明显执行对象错误。
2、按照判决书-x-x和-x-x都是连带责任,不分顺序。-x-x法院既然已经去冻结自认-x-x在-x-x的资金,为什么不直接冻结被执行人-x-x的资金,显然执行对象错误。
3、本案被划拨的资产性质是农民工劳务费,法院划拨明显侵犯民工权益。
民工提供劳务一定有人和被提供劳务单位签订合同,但提供劳务的工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本案-x-x法院不查明资产性质,就划拨,不等民工申辩马上让人领走。民工工资就因法院执行即将化为泡影。人民司法为人民,精神不知如何体现。
三、-x-x法院执行存在明显不公正现象,从错发裁定可见端倪。
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执行时都应发执行通知书和采取措施裁定书。本案执行中,-x-x法院却给应该是被执行人的-x-x发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应执行的对象作为协助对象,对本不应执行的申请人采取措施。这种错误可见法院执行初衷就有问题,其中问题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案外人,-x-x人民法院执行存在错误,没有调查清楚财产性质和归属,没有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违法执行,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求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希望-x-x法院认真对待,尽快答复。
申请人:
申请人:***,女,1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任济南市****。
请求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贵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济南市****房产(房产证号为****号)进行查封。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恳求贵院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的书写格式如下: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就 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 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人:王____,男,___年2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__________
被异议人:刘____,女,___年2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__)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初字第_______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日开商初字第______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______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此致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银川市奔马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___农业开发银行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委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为,贵院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一、根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20__年3月14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所有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继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异议申请人:xx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所在地xx市人民大街987号。
负责人:唐xx,主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xx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xxx年2月5日、xxx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xxx年2月5日至xxx1年1月2日、xxx年12月2日至xxx2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xx市xx街xxx号、xxx号、xxx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xx市xx街xxxx号、xxxx号、xxxxx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xx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申请人:xx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xx信用社
xxx年十二月十日
案外人:李__,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县__镇青年东路__号院_排_号,身份证号: 。电话:139371____
申请执行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路支行(原郑州市商业银行__路支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___3号1-3层A号;
负责人:___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冉__,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中牟县__洞上38号,身份证号; ,电话:
申请请求:
1、请求撤销金水区法院(20__)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李__与被执行人冉__于20__年4月29日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约定被执行人冉__将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出售给李__,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万元整,并入住该房屋,20__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冉__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郑州市商业银行__路支行(现郑州银行__路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郑州市商业银行__路支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涉案房屋,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__)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此致
__法院
异议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林xx,男,汉族,19xx年1月1日出生,住莆田市路1号,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撤销(20)莆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及(20)莆执行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请求贵院解除对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村房地产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与莆田市有限公司于2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月10日起至1月10止,租期共计六年。申请人在与莆田市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时,莆田市有限公司负责人并未告知申请人租赁物存在抵押或者质押,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租赁物的权属完整,并为装修租赁的店铺投入了数百万的装修费用。作为善意承租人,法律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若此时执行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房地产必将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巨大影响。因申请人租赁店铺系用于经营活动,装修及产品投入的大部分资金系来源于民间借款,此时执行租赁房地产,等待申请人的唯有破产、“跑路”,届时涉及的债权人人数将是非常之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会造成极大影响,恳求法院予以考虑。
2、申请人所租赁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申请人所租赁的店面据申请人承租之时向出租人了解,该八坎店面系独立产权,不存在任何抵押及质押,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查明。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作出的(20)莆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及(20)莆执行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的房地产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异议申请人:xx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灯塔信用社,所在地xx市人民大街987号。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xx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xxxx年2月5日、xxxx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xxxx年2月5日至xxxx年1月2日、xxxx年12月2日至xxxx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xx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xx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灯塔信用社,所在地辽源市人民大街987号。
被执行人辽源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月5日、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年2月5日至1月2日、2009年12月2日至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原告:林xx,男,1xxx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xxx县民政局干部,住xxx县绕河镇。电话:131XXXX。
被告:林xx,男,1xxx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县xx镇,电话:139XXXXX。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xxx县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0xx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林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x房权证xx镇字第 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8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xx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xxx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xx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xxx农场作为申请人向xxxxxx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20xx年1月7 日作出(20xx)x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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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可以说需要使用申请书的场合越来越多。我们写申请书时要注意请求的合理性,申请书的格式规范是什么?“拒绝执行申请书”是一个重要话题编辑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非常感谢您的阅读欢迎参阅本文!
一天,小明收到了一封来自法庭的信件。他心头一紧,赶忙打开来看。信中写道,某法庭将执行拍卖他位于城市中心的房产,用于偿还他欠下的巨额债务。小明顿时愣住了,他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小明是个风光一时的企业家,曾凭借着一项独特的发明掀起一股销售高潮,一度遍布全市的小吃摊,名声大噪。但是,他却陷入了盈利与负债的两难境地。由于管理经验的不足,他在发展过程中犯了一些错误决策,致使企业陷入了瓶颈期。为了保住企业,小明不得不背上沉重的债务。
拍卖庭初步决定将拖欠款项归还到债权人口袋的计划让许多人叫绝。执行拍卖势必会使小明家破人亡,从此流落街头,饱受风霜雨雪之苦。拍卖庭认为这是解决负债问题的唯一途径,不执行则意味着债权人无法收回自己的债务。
面对这一局势,小明感到无助和绝望。他回忆起创业的艰辛,曾经的辉煌和沉沦,心情变得极其复杂。他突然意识到,为了自己和家人的未来,他必须采取一些行动。
小明渐渐从自我怀疑中走了出来。他深思熟虑后,决定向法庭提交一份拒绝执行申请书。他知道,拒绝执行并非易事,但他不想轻易放弃,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在拒绝执行申请书中,小明详细陈述了他的情况和理由。他解释了自己因为经营不善而造成的债务问题,并承诺会努力弥补过失。他还提供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包括将房产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归还债权人,或者寻找其他来源来偿还债务。
小明深知,自己一人的力量是渺小的。为了让自己的申请能够被认真对待,他专门寻找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帮助他起草和修改申请书。这份申请书带着他一腔坚持和努力,投向了反对执行的希望之舟。
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小明表现得十分坚强和自信。他认真回答法官和法庭的质询,对法庭展示了一个改过自新并且有希望的人。他强调了自己曾经的成功和才能,并承诺会以此为基础,重新做回一个有用之人。
法庭最终宣布,暂时停止执行拍卖。他们决定给予小明一个机会,看看他是否能够履行承诺。小明感到欣喜若狂,他意识到这是一个新生的机会,一个机会来重新证明自己。
小明经过努力,重新审视了自己的经营方式,找到了改善企业的方法。他主动与债权人联系,提出合理的赔付计划,并且积极寻找资金帮助企业恢复健康。他还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学习管理知识和技能,准备为企业的重生做好准备。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小明的企业逐渐恢复了活力。他的产品重新赢得了市场的认可,销售额逐渐上升。随着企业的逐渐壮大,小明也逐渐实现了自己的承诺,按时履行了对债权人的赔付计划。
最终,小明成功地挽回了一切。他的拒绝执行申请书成为了他改变命运的契机。他通过坚持自己的信念和不断努力,成功地战胜了困境,达到了自己的目标。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即使面对绝境,也不应轻易放弃。拒绝执行申请书是小明在绝望中尝试的最后一次,但正是这份申请书,给了他重生的机会。我们不能因为困难而气馁,要勇敢地向前迈进,相信时光会给我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无论遇到什么困境,只要我们努力奋斗,就没有什么是不能战胜的。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人们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不可否认的是,随之而来的是许多所谓的申请书,这些申请书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在众多申请书中,我印象最为深刻的便是“拒绝执行申请书”。
拒绝执行申请书是指由被执行人向法院递交的文件,其目的是为了拒绝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决定。申请人可以以各种理由提出此类申请,例如财产状况恶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等。对于我个人而言,在某些情况下,我无法理解和接受这种拒绝执行的申请。
拒绝执行申请书可能会对申请人的债权人造成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债权人在起诉过程中经历了漫长的官司,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才得以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决定。当拒绝执行的申请书递交到法院时,债权人被迫面临更多不确定性和等待的时间。这不仅浪费了债权人的资源,还使得债权人可能无法及时收回应得的款项,对他们的生活和生计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因此,我无法理解为什么一个人可以通过几笔简单的笔画就能推翻法院的决定,并将责任和损失转嫁给债权人。
拒绝执行申请书的存在可能会损害社会公信力和法律尊严。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而法院则是法律的最终裁判者。当一个人不愿接受法院的决定并提出拒绝执行的申请时,他实际上是在质疑法院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不仅伤害了法院的形象,也对公民的法治意识造成了冲击。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法律的尊严和公共信任,那么社会秩序将面临崩溃的危机。因此,我认为,对于那些不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决定的人来说,应该首先思考的是如何尊重法律和尊重社会公信力,而不是如何逃避法律的制裁。
拒绝执行申请书也可能对整个法院和司法系统造成负面影响。作为一名法官或法务工作者,他们在法律领域有着极高的知识和经验,他们的决定应该是基于法律原则和公平正义的。当申请人提出拒绝执行的申请时,他们实际上是在质疑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公正性。这种怀疑和质疑可能会对法官产生压力和不满,甚至可能影响到他们的职业发展和继续提供公正服务的意愿。因此,拒绝执行申请书的存在可能会削弱法院和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对司法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小编认为,虽然拒绝执行申请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其合理性,例如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恶化或达成和解协议等,但我个人无法理解为什么一个人可以通过提交一份申请书而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决定。这种行为可能会对债权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破坏社会公信力和法律尊严,同时也可能对法院和司法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该鼓励人们遵守法律和履行法院的决定,以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拒绝执行申请书:为什么如此选择?
近日,一起备受瞩目的案件引发了广泛争议。这是一份拒绝执行申请书,被大肆传播于众。当传闻跃然而至时,公众开始猜测是什么样的案情使得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决定。为揭开谜底,我们将详细探究这篇拒绝执行申请书的背后故事。
这份申请书是由一位名为张晨的中年男子提交的。据相关报导,张晨声称自己是一名受害者,他在这个案件中提出了一项赔偿要求。张晨声称自己曾受到一家知名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他在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
令人惊讶的是,法院表示拒绝了张晨的赔偿申请。茫然而困惑的张晨在接到通知后表示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表示法院的判决完全不公正,并请求重新审理此案。
为了找到真相,我们需要回顾整个案件的细节。根据法院的裁决书,他们认为张晨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他的主张。他们指出,尽管张晨在申请中提及了涉事公司的不当行为,但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种行为确实影响了他的生活和事业。
法院还对张晨提供的经济损失数据表示质疑。他们指出,这些数据缺乏可信度和透明度,难以用来支持他的主张。在审理期间,法院还邀请了一些专家对张晨的案件进行了评估。这些专家一致认为,张晨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公司的欺诈行为对他的经济状况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
法院还指出,尽管他们认识到欺诈行为在商业界中并不罕见,但他们必须以严谨和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法官认为,审理该案时必须依据法律条款和证据做出判断,而不能受到情绪或个人喜好的影响。因此,对于张晨的申请,法院认为缺乏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权益。
这份拒绝执行申请书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因为它触及了一个敏感而紧迫的问题:公正和法律如何对待个人权益和社会公益之间的冲突。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坚持了公正和透明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这个案例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公正性的质疑。一些人认为法院过于严格,对个人权益保护不力。他们指责法官并未对张晨的经历和心理造成的伤害给予足够重视。
无论公众对于这个决定持何种立场,它都引起了重要的讨论。这篇拒绝执行申请书的案例提醒我们,法律不仅仅是黑白分明的,它也需要人性的关怀。法律和公正并不能仅仅局限于条文和规定,还需要有共情和理解。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再次意识到了司法机构和个人之间的权力平衡问题。
最终,这份拒绝执行申请书的背后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故事。尽管我们无法满足所有人的期待,但是公众和法院之间的对话和互动将有助于促进法治发展。对于类似的案例,我们应该开启更广泛的讨论,以确保公正性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改进和推进司法制度的完善。
在迅速发展的当代社会,我们需要掌握写申请书这一项技能。申请书是一种表情达意的书信,但是比起其他书信更为正式。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得好申请书吗?有请驻留一会,阅读小编为你整理的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欢迎阅读,希望你能喜欢!
复议申请人刘__,男,20__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__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__)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__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__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__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__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__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__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__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__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__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__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__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__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__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__于20__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__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__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礼!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异议申请人:xxxxxxxxxxx
异议人:xxxxxxxx,男,汉族,xxxx年xxxx月xxxx日生,住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在申请执行人肖尾连与被执行人王淑纯就(20xxx)长中民未终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淑纯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淑纯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尾连(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尾连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xxxx年xx月xx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淑纯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xxxx年xx月xx日,肖尾连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尾连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淑纯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xxxx年xx月xx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C1二单元第四层归肖尾连使用,王淑纯应向肖尾连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淑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尾连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大街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在申请执行人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区____实业发展公司
,就____穗南法民一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大道____号____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____区____街____大道____号____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____与被执行人____区____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___区____大道____号____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____元,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____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申请人:李______,女,1980年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居住地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室,系本案被执行人王______妻子。
申请事项:
请南昌县人民法院对王______与王坤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理由:
王坤诉王______民间借贷案之前,申请人曾于20______年___月以周方家庭暴力并转移共同财产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此案经西湖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后做出(20xx)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该判决虽不予支持申请人离婚诉请,但对王______与申请人共有财产作出了事实认定,除王______与申请人名下有共同房产四套及轿车等财产外并未认定存在共同债务。然而就在李靖对王______起诉离婚一案进行同时,王坤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亲生子王______,诉称王______对其负有数百万元债务,嗣后与其子王______快速调解结案,并由王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______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将夫妻共有房产偿还给其父王坤的处理。至此,王坤王______父子这起民间借贷案及执行程序已直接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王坤起诉其子王______借贷案暨执行案具有非常明显的虚假诉讼恶意编造债务侵害申请人共有人的特征,王_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效行为,其与王坤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陈述主要事实理由如下:
一、王坤诉王______一案的执行标的物系王______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之间购买的夫妻共有财产、王_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王______与申请人自1999年举行婚礼同居,20______年生大女儿王悦,20______年补办结婚证,20______年5月生小女儿王梓(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20xx)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第3页)
王______与申请人名下共有房产四套,具体如下(见房产档案):
1、南昌市金盘路89号店面(20______年12月购买、卖房人为谢英,成交价为222588元)
2、南昌市赣抚路599号店面(20______年1月21日购买、卖房人为南昌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311432元)、
3、南昌市北京东路恒茂国际都会10室住宅(另有车位及储藏室)(20______年2月购买、出卖人为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139998元)、
4、南昌市解放西路26号天佑国际公寓2(20______年3月购买、卖房人为江西房地产开发建筑公司、成交价为775313元)。
前述四套房产均属于申请人与王______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均属夫妻共同房产。
在前述房产属于申请人和王______共有房产情况下,王______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前述房产若干处分以偿还给王坤的所谓债务,违反了民法通则意见、物权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王______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明显侵犯了申请人李靖的合法权益,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王坤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其接受王_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无效。
王______的父亲周王坤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征,因为其是王______的亲生父亲,王______系其子,王坤对王______与李靖在夫妻关系存续时购买此套房产不可能不知情,更不可能对申请人起诉周方离婚案不知情。
首先,王______与申请人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前述房产,在家庭生活中属巨额钱款置业理财行为,作为王______父亲的王坤不可能不知情,王坤在其子结婚后与其子在一起工作,对此王______在西湖法院审理离婚案法庭调查中有明确陈述,即“我是为我父亲打工”(见西湖法院庭审笔录第6页)。在父子两人一起工作的情况下,王坤对王______置业行为不可能不知情,这有悖生活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其次,王______曾与申请人就离婚事宜于20______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就轿车及店面租金事宜作出约定,嗣后王坤于同日出具承诺书(见协议书及承诺书),承诺在其子王______不履行前述协议书情况下由其负责履行。这份承诺书就充分说明王坤对周方与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及房产被申请人诉讼保全的情况非常清楚,更知悉其法律利害关系。
再次,王坤明知其子与申请人诉讼离婚进行中,却与其子王______经法院达成所谓民事调解书以期得到前述房产,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特征。
综上,王坤诉王______民间借贷一案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申请人特征,属于最高法院再三强调惩治打击的虚假诉讼行为,王_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既王坤接受这一处分属无效行为,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贵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人:_________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产评估结果异议及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一:cc、男、汉族、vv年vv月vv日生,住xx路vv弄vv号;
申请人二:cc、男、汉族、bb年bb月bb日生,住xx路bb弄bb号。
申请事项:申请对xx房地师估(2011)估字第xx号-xx《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xx路xx弄xx号的户主和同住人,依法参加xx年xx月xx日由裁决机关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持进行的与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xx市某某区土地发展中心的调查与调解会议。现因申请人对xx房地师估(2011)估字第xx号-xx《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有异议且该评估结果未经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故根据《x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x房地资拆【2004】xx号)第十条“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裁决机关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规定,向裁决机关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明确提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并申请鉴定。
此致
x市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文章来源:http://m.swy7.com/a/5137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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